王文有与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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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有,*,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路甲3号2幢6016室。
首汽约车对车辆要求法定代表人:高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恬,*,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芦花路1号北京城乡文化科技园C座五层。
负责人:马敬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杰,*,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文有因与被上诉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约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五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有上诉请求: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释明,王文有明确要求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王文有对被上诉人编制的业务代理协议是签字认可了的;2019年4月1日起,在该协议履行中途,被上诉人在未与王文有协商、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强行变更协议内容,给包括王文有在内的全体首汽约车司机造成重大收入损失,被上诉人擅自单方面强行变更协议内容的行为是违法且无效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被上诉人通过其为每位首汽约车司机编制的排班表及管理规定,强行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佣金发放条件由每周安排首汽约车司机休息一天改为休息两天,且按其管理规定,首汽约车司机在其编制的排班表之外工作被上诉人是不计入考勤的这一事实,致使王文有无法达到协
议规定的代理佣金发放条件,其责任应由被上诉人完全承担!协议中规定:代理佣金的发放条件是王文有月出勤需达到26天,不足21天的不予发放,也就是说王文有出勤只需达到被上诉人为王文有编制的排班表出勤天数要求的百分之八十,被上诉人就应向当支付代理佣金;王文有认为,依据事实,王文有只要按照被上诉人为王文有编制的排班表出满勤了,被上诉人就必须全额向王文有支付代理佣金!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三分公司)以王文有的诉求均与其无关,完全是首约公司的责任为由推卸责任是不成立的,王文有参加的是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汽集团)组织并主办、原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现为首汽三分公司)协办的首汽约车驾驶员培训大会;是首汽集团培训部经理于凯对全体首汽约车驾驶员就首汽约车驾驶员的待遇、服务、管理规定等等内容进行的讲解,是首汽集团副总经理梁海晨对全体参会人员进行的鼓动;是首汽五分公司(现首汽三分公司)将业务代理协议递给王文有,并要求王文有签字的;是首汽五分公司(现为首汽三分公司)为每位首汽约车司机编制的排班表;日常所有针对首汽约车司机的管理工作都是由首汽五分公司(现为首汽三分公司)全权负责的;工作手机及车辆是首汽五分公司(现为首汽三分公司)安排给王文有的;被上诉人擅自单方面强行变更协议内容是首汽五分公司(现为首汽三分公司)
以传达公司通知的方式告知王文有的;王文有认为,首汽三分公司行使了多大权利,就需承担起多大责任!王文有只是通过一部工作手机接收首约公司指派的乘客用车订单,除此之外王文有与首约公司并无任何联系;被上诉人对首汽约车司机的管理都是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进行落实的,所有需首汽约车司机签字的东西(包括劳动合同、业务代理协议等等在内,被上诉人都是违法违规不给当事人的;王文有要求首汽三分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材料,以便法庭厘清案情:①王文有自从事首汽约车司机一职起至今的工资单;②自王文有从事首汽约车司机一职起至今的被上诉人为王文有编制的排班表;③首汽集团编制的《首汽约车驾驶员服务手册》2017版;④首汽集团编制的《首汽驾驶员服务手册》2017版;⑤自2019年4月1日起,被上诉人为王文有发放的燃油费清单;⑥首汽集团旗下的首汽约车司机花名册。供法庭从中随机指定证人出庭作证(只提供首汽三分公司的首汽约车司机的花名册亦可),以便法庭厘清案情。二、滞纳金是被上诉人自己设置的,白纸黑字,不容曲解!被上诉人必须信守承诺、遵守契约;包括王文有在内,自被上诉人擅自单方面强行变更协议内容之日起,全体拒绝接受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司机为此不断抗争至今,所造成的损失须由被上诉人完全承担!被上诉人必须依据业务代理协议规定,向王文有足额支付代理佣金!三、2019年3月31日之前,被上诉人制定的燃油费发放标准为:实际载客里程×2x
百公里平均油耗x两周内平均油价,2019年4月1日起,被上诉人强行将其变更为:实际载客里程×1.86×百公里平均油耗x两周内平均油价;燃油费不足的部分是要由王文有承担的,这等同于强制降低了王文有的劳动收入,在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劳动者收入降低的行为是违法的,被上诉人必须补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今所减少发放的燃油费差额!燃油费差额计算公式:燃油费差额=实际发放的燃油费×2÷1.86-实际发放的燃油费因在以往同类案件中,因所有与当事人诉求相关的证据均掌控在被上诉人手里,加之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只知“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单纯心理,不知如何打官司,最终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故王文有不接受依例判决,请法庭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67条,在厘清案情的基础上重新做出公证判决。
首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文有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首汽五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王文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首约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代理佣
金36000元;2.首约公司支付业务提成5802元;3.首约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滞纳金56662.5元;4.首约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燃油费差额及燃油扣款2300元;5.首约公司交付代理协议及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
1.王文有与首汽五分公司间为劳动关系,2003年11月入职,驾驶出租车,劳动关系未解除。
2.首约公司原名称为首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2016年8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王文有与首约公司均称签订有《业务代理协议》。该协议为格式合同。根据一审法院既往审理的其他司机与首约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其中约定驾驶员根据首约公司制定的驾驶员服务手册,为首约公司提供预约出租车业务的代理服务,首约公司为驾驶员交纳驾驶员需向首汽分公司交纳的车辆承包金,承担驾驶员日常运营所需的燃油费,支付佣金及提成,驾驶员按照首约公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线运营,需遵守驾驶员服务手册,并约定驾
驶员服务手册为协议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业务代理协议另约定首约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驾驶员上月代理佣金和业务提成,并应按时代交承包金、支付代理佣金及业务提成,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90天的,驾驶员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首约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承包金、佣金及提成总和的20%作为赔偿。
3.王文有主张首约公司应每月支付其1500元佣金,自2019年4月起取消了每月1500元的佣金,要求予以补发;首约公司主张《业务代理协议》中约定《业务代理协议》及《驾驶员手册》中的佣金及提成为暂时性标准,其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标准进行调整,2019年该公司对基础佣金和提成进行了调整,不再支付,对王文有进行了讲解,王文有通过了考试,表明其对调整认可,且即使按照该公司之前的规定王文有上线天数不足26天不应获得佣金。王文有对此不予认可。首约公司于本案审理中提交了王文有的上线天数明细,显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期间王文有的出勤天数分别为22、21、19、22、20、8、4、4、0、2、0、0、14、18、4、0、0、4、0、12、17、4、2、3。王文有对明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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