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然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张然,*,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路甲3号2幢6016室。
法定代表人:高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梆子井甲20号。
负责人:马敬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杰,*,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员工。
原告张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约公司)、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汽三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杰到庭参加诉讼,首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首约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基础佣金39000元;2.判令首约公司支付基础佣金滞纳金68998.5元;3.判令首约公司支付燃油费差额2814.67元;4.判令首约公司支付2020年6月营运额提成1800元,滞纳金2727元;5.判令首约公司支付解除业务代理协议(事实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514.81元;6.判令首约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延时加班工资16439.6元;7.判令首约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052.1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首约公司未与原告协商,单方面取消每月1500元的基础佣金,单方面降低油费补助,单方面取消月营运额15000元以下的营运额提成。原告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未休年假的情况,但首约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首约公司单方面变更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原告因此起诉。综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首约公司未到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根据协议,首约公司有权调整业务模式及支付标准,作为协议附件的驾驶员服务手册也明确说明了首约公司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首约公司调整时原告也同意并参加了线上考试,此后原告按照新模式进行运营,未提出异议。旧模式下的1500元代理补贴的支付条件为出勤达到26天,原告自2019年4月起的出勤时间不符合领取代理补贴的条件。原告诉求的滞纳金过高,应酌情降低。原告诉请的油补,并非其补贴,首约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业务代理协议到期,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补偿。
首汽三分公司辩称,首汽三分公司与首约公司为分别独立的个体,原告主张的代理补贴等系原告与首约公司之间的约定,与首汽三分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首汽约车对车辆要求
1.原告与首汽三分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原告一直驾驶首汽三分公司名下车辆,首汽三分公司每月按照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
2.首约公司原名称为首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2016年8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原告与
首约公司签订有业务代理协议,约定原告根据首约公司制定的驾驶员服务手册,为首约公司提供预约出租车业务的代理服务,首约公司为原告交纳原告需向首汽三分公司交纳的车辆承包金,承担原告日常运营所需的燃油费,支付佣金及提成,原告按照首约公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线运营,原告需遵守驾驶员服务手册,并约定驾驶员服务手册为协议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业务代理协议另约定首约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月代理佣金和业务提成,并应按时代交承包金、支付代理佣金及业务提成,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首约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承包金、佣金及提成总和的20%作为赔偿。
3.原告主张首约公司自2019年4月起取消了每月1500元的代理补贴并变更了提成标准;首约公司认为其可根据运行情况对各项标准进行评审、调整。
4.首约公司提交了在线天数明细,显示了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的出勤天数。原告不认可上述在线天数明细,认为系首约公司单方制作,但未提交反证。
5.本院既往审理有数名同类网约车司机与首约公司、首汽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案件,三中院认为,司机与首汽分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在首汽分公司的安排
下与首约公司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司机从首约公司获取的报酬系基于司机与首汽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该报酬应属司机的工资范围,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7.原告曾持“1.要求首汽三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业务代理佣金31500元及滞纳金(以31500元为基数,按照欠付额的20%计算),首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首汽三分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200元;3.要求首汽三分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27日节油奖25200元,首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首汽三分公司支付2020年6月业务提成1920元及滞纳金(以1920元为基数,按照欠付额的20%计算),首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要求首汽三分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4046元”之诉讼请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首约公司支付张然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的代理补贴16326.92元,首汽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首约公司支付张然2020年6月业务提成1491.8元,首汽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首约公司支付张然滞纳金3564元;4、驳回张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