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设立产业基金基本模式完整解析
优先劣后是指在信托理财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设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
优先级优先享受收益,优先享受保障,要是亏损的话,先亏劣后级的,承担的风险也比劣后低,所以优先级的收益比劣后级的低。反之,因为遭遇亏损时需要先亏劣后级的,劣后级承担的风险比优先级高,所以如果获得收益,那么劣后级获得的收益自然也比优先级高。
劣后与优先是一对孪生兄弟,这是在金融产品中非常常见的一种风险/收益安排。
一、结构化基金
基金结构:上市公司出资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机构出资作为夹层(或中间级),并由投资机构负责募集优先级资金。
上市公司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实质性参与或主导基金投资决策:
1、设立控股子公司作GP;
2、由控股子公司与投资机构双GP运作或双方合资成立投资公司作为GP;
注册基金公司3、投资机构作为GP,但上市公司有否决权。
收益分配的顺序一般是:
1.优先级资金本金及收益;
2.夹层本金;
3.劣后本金;
4.基金管理人本金;
5.剩余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由劣后级、夹层及基金管理人分配。
增信措施:
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为优先级资金提供保本及收益承诺;
上市公司承诺收购所投资项目
以投资项目的收益权质押
存续期:一般为2-10年,主流5-6年。
退出方式:IPO、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一般会约定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权。所投资项目以资产注入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基金实现退出,退出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现金+股票,或股票。
管理费:市场主流的管理费为2%。
出资形式: 主流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分期出资,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比例的出资;二是承诺出资,按基金投资进度以项目出资。
投资领域: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制”,一般为上市公司产业链上下游或上市公司意欲进入的新兴战略业务。
投资决策:一般由上市公司占据主导地位。
案例1
东湖高新(600133)与光大资本联合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结构化基金:
1、东湖高新出资3亿元作为劣后资金,
2、光大资本出资3亿元作为中间级(夹层)资金,
3、 由光大浸辉投资负责募集18亿优先级资金。
4、 由光大资本100%控股的光大浸辉投资作为基金GP。
基金规模:24亿。
存续期:3年(2年投资期,1年退出期)。
退出方式:IPO、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
收益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分配顺序如下:
1. 优先级资金到期一次性收回投资本金,
2. 优先级资金获得固定收益:按投资本金不超过7.8%计算年化收益,
3. 夹层资金收回投资本金,
4. 劣后级资金收回投资本金,
5. 基金管理人收回投资本金,
6. 剩余的投资收益在劣后级资金、夹层资金之间按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管理人不分享超额收益
管理费: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
出资形式: 承诺出资制,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度将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实缴到位。
案例2
暴风科技(300431)联合中信资本发起设立并购基金
优先级为平安信托的产品,占基金总规模的75%,是主要的基金提供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劣后级是暴风科技与淳信奋进,分别占基金总规模的10%和15%。收益分配中,优先级超额收益的90%归属于劣后级;
暴风科技大股东冯鑫对基金整体进行最低收益担保;
淳信奋进及中信资本(深圳)均属中信集团下属公司
基金规模:6.84亿
存续期:2年
退出渠道:
o 基金持有特定企业股权一年后,与暴风科技换股,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或现金退出;
o 待特定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后退出,预计未来两年内独立上市;
o 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出售股权。
基金收益分配顺序:
1. 优先级资金的本金及收益;
2. 超额收益中,优先级超额收益90%归属于劣后级,暴风科技和淳信奋进按出资比例,获取浮动收益。
交易安排:首先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并购基金。然后,资金出境在避税区开曼岛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借此获得标的公司股权。再由暴风科技向该基金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基金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最后,换股退出或者特定企业在美股上市退出。
二、非结构化基金(或叫平层基金)
基金结构:由上市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共同出资,不存在优先劣后之差别。一般基金会有开放期,视基金发展情况及潜在项目的投资进展由GP对外募集投资或者由上市公司或机构进行增资。
收益分配的顺序一般是:
1. 按出资比例返还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
2. 支付合伙人出资优先回报,通常会设立一个门槛收益率,在达到门槛收益率之前,GP将基金全部收益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至各合伙人账户,
3.支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报酬: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的内部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后,则基金全部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部分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存续期:一般为2-10年,主流5-6年。
退出方式:IPO、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一般会约定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权。所投资项目以资产注入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基金实现退出,退出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现金+股票,或股票。
管理费:市场主流的管理费为2%
出资形式:主流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分期出资,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比例的出资;二是承诺出资,按基金投资进度以项目出资。
投资领域: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制”,一般为上市公司产业链上下游或上市公司意欲进入的新兴战略业务。
投资决策:一般由上市公司占据主导地位
案例3
苏宁云商(002024)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基金拟募集规模50亿元,首期20亿元,由苏宁电器和苏宁云商各认购14.8亿元和5亿元,GP苏宁鼎元投资认缴2000万。
后续将由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和潜在的项目投资进展向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可由公司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对该基金进行增资或者参与后续子基金的募集。外部投资人参与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对该基金进行增资也可以通过组建子基金的方式参与。
基金规模:50亿,首期20亿
存续期:6+1年(4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基金续存期限可以延长1年)
管理费:2%
基金收益分配机制:分配顺序如下
1.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取得其全部累计实缴出资额;
2.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使得各有限合伙人取得就其全部累计实缴出资额实现8%的年化收益率;
3.基金投资年化收益率在8%以上10%以下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4.上述分配完毕后的剩余部分,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
风险承担: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基金发生的亏损和产生的费用,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基金风险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基金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上市公司与产业并购基金之间的资本运作通道
运作逻辑:产业基金负责搜寻、筛选、投资或并购符合上市公司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投资后,由产业基金协同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和管理,并在合适时机通过资产注入方式纳入到上市公司体系内。
退出方式:所投项目,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权利,且被上市公司收购是主要的退出方式。退出时,由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或现金+股票,或股票,借此,产业基金实现一级市场投资收益,上市公司获得优质资产注入,提升公司价值。
案例4
天堂元金收购益和堂
2013年1月,京新药业发布公告称,拟与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公司、浙江元金投资公司合作发起不超过10亿元的产业并购基金,其中浙江元金投资认缴10%-20%,天堂硅谷出资500万,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负责向外部投资人募集。
2013年10月,京新药业发布公告称,浙江天堂硅谷元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广东益和堂制药有限公司原股东方乐尧、刘健雄签订《关于广东益和堂制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收购协议》,天堂元金以1.2亿元收购益和堂100%股权。
2015年1月,京新药业在《投资者关系纪要》中称,“益和堂去年通过新版GMP认证,销售有明显增长,预计今年有望实现更快增长。”
2016年3月,京新药业在其2015年度业绩说明会上表示,益和堂目前阶段还在进一步培育中,公司将在合适时机实施并购。
拓展阅读
并购基金如何取得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在发达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作为并购交易中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所广泛采用。
与资本市场相比,境内的并购贷款存在发放条件严格、贷款利率偏高、杠杆比率受限
等问题,PE基金获取境内并购贷款的情形比较少见。但随着并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及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以及利率市场化、外汇市场变化和银行业务转型,境内并购贷款也开始逐渐成为PE基金的融资渠道之一。
在此,我们就现阶段PE基金获得境内并购贷款的相关中国法律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总结,以供有兴趣的相关人士参考和交流。
一、PE基金获取并购
贷款的背景概况: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担保和还款来源,利用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贷款)这一债务性融资工具对目标企业进行杠杆收购已经成为PE基金,尤其是大型PE基金在并购交易中广泛使用的融资渠道之一。
通过并购贷款进行收购交易,PE基金不仅可以凭借较少的自有资金收购较大规模的目标企业(并购贷款额一般可占到收购资金总额的50%-70%),还可以依靠大量债务产生的利息节税作用及资本结构改变带来的效率改善来提高目标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投资回报率。
受到市场及监管环境的限制,境内并购贷款业务的起步比较晚,经历了从1996年《贷款通则》的原则性禁止、到2005年银监会的“一事一批”、到2008年出台相关规定有条件放开、再到2015年银监会进一步支持发展的过程。目前关于境内并购贷款最主要的规定为2008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指引》”)。
《指引》首次明确允许境内企业在并购中使用银行贷款支付并购交易价款,打破了《贷款通则》禁止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2015年2月,银监会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贷款金额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并进一步降低了对于担保的要求,使得获取并购贷款的条件更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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