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
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
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
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
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
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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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学位申请条件和学术水平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的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2、在读期间至少在省内外公开出版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正刊)上以XXXX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1篇与本专业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3、学位申请者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四级或国家大学日语水平考试四级;入学考试外语为梵文的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或国家大学日语水平考试四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二级;蒙古语言文学专业研究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四级须达到300分以上或通过国家大学日语水平考试四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二级。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
1、学位论文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位论文篇幅须在3万字以上;理工类学位论文须在1.5万字以上;
2、论文应对学术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发现,结论符合逻辑。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提交和评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经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并申请评审和答辩。
第十一条 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进行“双盲法”匿名评审,送审方式有全部送审和抽查送审两种,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匿名评审论文至少送交3人以上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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