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宏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仁魁,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代文芝,*,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文芝信用卡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代文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代文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文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2年11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6856.73元,尚有592669.3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代文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
人也未能提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农业银行帐户查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雄
审判员 周阿鸧
审判员 谭智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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