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新收入准则
新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新收⼊准则
⼀、会计科⽬调整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程施⼯”科⽬(按照⼯程项⽬核算),核算原“⼯程施⼯合同成本”科⽬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删除“⼯程施⼯合同⽑利”。
合同结算科⽬余额为借⽅的项⽬,调整到“合同资产⼯程款(已完⼯未结算)”科⽬;合同结算科⽬余额为贷⽅的项⽬,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科⽬。
【补充】“合同结算”:本科⽬核算同⼀合同下属于在某⼀时段内履⾏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反映定期与客户进⾏结算的⾦额,设置“合同结算—收⼊结转”科⽬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额。
3.“预收账款”科⽬调整为“合同负债”科⽬。
4.质保⾦从“应收账款”科⽬中调整⾄“合同资产”科⽬,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
⼆、核算流程
1.购买材料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
贷:应付账款/银⾏存款
2.项⽬发⽣实际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应交税费科⽬)
贷:应付账款/银⾏存款/原材料/应付职⼯薪酬等
3.收到预收款的账务处理:
(1)开不征税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2)开有税率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确认(投⼊法,按成本投⼊占概算成本推算履约进度确认收⼊⾦额)的账务处理:借:合同结算-收⼊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
6.业主确认⼯程量(含质保⾦)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
合同负债-⼯程款-预收⼯程款(本次冲减预收⼯程款⾦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应收账款-⼯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程款⾦额)
7.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合同结算科⽬余额为借⽅的项⽬,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资产-⼯程款
贷:合同结算-⼯程款期末结转
(2)如合同结算科⽬余额为贷⽅的项⽬,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结算-⼯程款期末结转
贷:合同负债-⼯程款
8.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三、⼏个重要科⽬的核算说明
(⼀)“合同资产”科⽬本科⽬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该按照合同进⾏明细核算。
1、需要注意的是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应收账款”是企业⽆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企业仅承担信⽤风险。
“合同资产”并不是⼀项⽆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除承担信⽤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合同资产并不是⼀项⽆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风险,⽽合同资产除信⽤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相关⾦融⼯具准则的要求进⾏会计处理。
2、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客户实际⽀付合同对价之前或者在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有权收取对价的⾦额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或者其他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当企业取得⽆条件收款权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案例分析:
2×20年12⽉1⽇,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500万元。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80万元,单独售价合计6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交付,B商品在⼀个⽉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5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100
贷:主营业务收⼊ 100(500×120/(120+48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00
贷:合同资产 100
主营业务收⼊ 400(500×480/(120+480))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
本科⽬核算与合同资产有关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明细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合同资产发⽣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额进⾏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2、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三)“合同负债”科⽬
本科⽬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应该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照合同进⾏明细核算,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付了合同对价的,企业应该按收到的款项进⾏账务处理:
借:银⾏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发票的,做此分录)
2、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或者其他业务收⼊)
肖⽼师特别提醒:企业应转让商品收的预收款,适⽤新《收⼊》准则进⾏会计处理时,不再使⽤“预收账款”科⽬。
(四)“合同履约成本”科⽬
本科⽬核算企业为履⾏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的应当确认为⼀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
本科⽬核算企业为履⾏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的应当确认为⼀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直接材料、制造费⽤或类似费⽤(如,与组织和管理⽣产、施⼯、服务等活动发⽣的费⽤,包括⼈员的职⼯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以及仅因该合同⽽发⽣的其他成本(如:⽀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施⼯现场⼆次搬运费、⽣产⼯具和⽤具使⽤费、检验试验费、⼯程定位复测费、⼯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本科⽬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程施⼯”进⾏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合同⽽产⽣的⽑利不在本科⽬核算。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发⽣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存款、应付职⼯薪酬、原材料等
2、对合同履约成本进⾏结转(摊销)时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五)“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
本科⽬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明细核算。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六)“合同取得成本”科⽬
本科⽬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进⾏明细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的成本。
当企业发⽣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摊销时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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