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与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年国庆调休是补哪天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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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旭,*,1992年10月26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如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喜平,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旭与被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如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2,122元(2015年:3,000元÷26天×5天×3倍;2016年至2019年:4,000元÷26天×8天×3倍×4;2020年:8,000元÷26天×8天×3倍);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1,783元(年收入111,783元÷12个月×6个月×2倍);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58,374.40元(按每天加班四小时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019年的基本工资96,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基本工资8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宁波XX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一职。原告被安排于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链家门店工作,后又被安排于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链家门店工作。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经纪人一职,仍旧在上述地址工作。2020年12月21日,原告因家中有急事,在公司考勤系统中申请2020年12月22日至25日的调休,但始终未在系统中得到批准。2020年12月31日,被告以原告所谓的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未足额支付底薪。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辩称,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8年至2020年的每个法定节假日被告都有发放假通知,被告并未安排原告加班,按原、被告劳动合同的约定,加班需要审批,即便原告存在打卡,原告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对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的基数认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虽然提交过请假申请,但未审批通过,2020年12月22日至25日原告无故连续旷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年限均认可。原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存在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2018年、2019年的基本工资。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宁波XX有限公司及被告的企业信息、考勤系统截图、原告与汤韩星的聊天记录截图、结婚证、生育证、诊断证明书、原告与杜慧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及附件、公证书(放假通知)、2020年12月21日至25日的考勤记录、公证书(规章制度)、付款回单、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系统截图1份,证明入职时间。被告对真实
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截图未经当庭演示,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2、原告提供的出院小结1份,证明原告配偶因先兆流产曾经住院。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故对其真实性不作认定;3、原告提供的管理聊天记录1份,证明被告辞退原告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绩效低。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截图未经当庭演示,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4、原告提供的2019年、2020年10月的考勤网页、原告与上级领导张进辉的聊天记录截图、报备聊天记录截图、打卡记录截图1组,证明原告存在加班、原告的请假获得了张进辉的批准。被告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人员离职等原因无法确定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演示,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5、被告提供的关于2020年中秋&国庆期间各中心工作安排通知1份,证明被告在法定节假日均安排员工放假,并未要求原告加班。即使原告自行至单位打卡亦没有申请加班审批,无权主张加班工资。原告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通知并未进行公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6、被告提供的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名单、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30日的考勤记录1组,证明原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原告的考勤情况。原告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证明该人员名单系
在被告申请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时提供的附件,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7、被告提供的《出勤管理办法》1份,证明被告有明确的请假审批流程。原告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文件能够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相印证,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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