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次性税前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点:
1、允许⼀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建造、投资者投⼊、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规定: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的⽤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可以根据⾃⾝⽣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了解完政策后,我们接下来学习⼀下该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现实中,有不少的财务⼈员看到这个政策后,盲⽬的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固定资产了,这样的理解就是⼤错特错了。
如果说之前税务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次性扣除,部分企业为了保持税会差异最⼩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定到5000以上,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毕竟5000元的⾦额的也不是很⼤,不会影响核算质量。但现在这个标准是500万了,就不在适⽤这个⽅法了。
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正确的处理⽅法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54号⽂”规定⼀次性扣除政策将⼀定产⽣“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我们通过⼀个案例来学习⼀下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
某企业2018年01⽉购⼊⼀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便计算,本案例不考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2019年计提折旧20万),残值为0。该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01
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存款 100
02
2018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折旧费 20
贷:累计折旧 20
03
纳税调整:201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万元,但在税法上2018年可以税前⼀次性扣除100万元,这就导致了企业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对多缴税,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额为:(100-20)*25%=20
借:所得税费⽤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最终结平。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20*25%=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所得税费⽤ 5
提⽰:实务中可以依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使⽤递延所得税负债。特别是使⽤⼩会计准则时并没有这个科⽬,可以继续原来的处理⽅法,只在汇算清缴时申报,⽇常不做处理。
05
2018年底进⾏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6
2019-2022每年年底进⾏汇算清缴时,同样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2019年为例,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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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企业在2018年1⽉1⽇到2020年12⽉31⽇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次在税前扣除。
2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1、政策的适⽤范围
所有⾏业的企业。
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适⽤⼀次扣除政策。
2、“购进”怎么理解
购进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从外部购⼊和⾃⾏建造。
购进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从外部购⼊和⾃⾏建造。
包括企业在这期间以货币形式购⼊的旧的设备、器具。
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的机器、设备,除分期付款和赊销⽅式外,购进的时点为发票开具的时点;分期付款和赊销⽅式购⼊的,固定资产(指设备、器具,下同)到货时间为购进时间;⾃⾏建造的,竣⼯结算的时间为购进时间。
购进的时点在2018年1⽉1⽇到2020年12⽉31⽇的,才可以选择适⽤该政策。
4、单位价值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确定单位价值;⾃⾏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确定单位价值。
5、税前扣除的时点
在投⼊使⽤⽉份的次⽉所属年度⼀次税前扣除。
投⼊使⽤的⽉份的次⽉所属申报期预缴时可以⼀次税前扣除。
如2018年11⽉购⼊的固定资产,在2018年12⽉投⼊使⽤,则在2019年度⼀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次在税前扣除。
6、企业选择权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选择。对单个固定资产的选择不影响对其他固定资产的选择。如果您公司在2018年5⽉新购进的单位价值3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2018年没有选择⼀次在税前扣除,2019年以后年度,对该项固定资产不可以再选择⼀次扣除;但是如果2019年3⽉⼜新购进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投⼊使⽤次⽉申报期内⼀次税前扣除。
7、会计处理
企业在税法规定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前⼀次扣除,会计上都应当按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预计受益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次性扣除的年度,按税会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费⽤,在以后年度根据折旧费⽤的
税会差异,转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
确认时作分录,借:所得税费⽤
中了500万要交多少钱税贷:递延所得税费⽤
转回各年作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费⽤
贷:所得税费⽤
8、备查资料
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次税前扣除的,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备案,但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确认购进时点的相关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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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税总发布财税【2018】54号⽂,规定了“企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这之前我们都知道,还有⼀份⽂件就是财税【2014】年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个⽂件是从2014年1⽉1⽇起执⾏的,⼤家对于这个⽂件应该已经很熟悉了,也知道低于5千元的固定资产在账务上应该如何操作,但是从今年1⽉1⽇起⼀次税前抵扣的⼒度加⼤了,很多关⼼税收政策的朋友就将⽂件链接发给我,问我该如何理解这个政策。
从5千元之间到500万元,确实有点让会计们有点紧张⼿抖,不知道该怎么做了。那这⼀讲我就给⼤家分析⼀下,这个政策该如何理解。
先来看看先来看看这个政策的作⽤:新政策将⼀次性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和器具,允许⼀次计⼊当期成本费⽤,并且不受⾏业限制。如果企业2018年的利润⽐较⾼,那就可以利⽤这个政策,将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进⾏⼀次税前扣除。从⽽减轻企业2018年度的纳税负担。
那这个⽂件,该如何理解呢,我们举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便于⼤家理解,不考虑税费,也采⽤了⼀个整数举例。
⽐如公司2018年1⽉1⽇购⼊500万的设备(不含税),款项暂时未付,按10年进⾏折旧,⽆预计净残值:
(1)2018年度: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500万元,会计折旧是45.83万元。那2018年度会计就需要将差额所影响的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是:
1. ⾸先是购⼊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万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 500万
2. 2018年2⽉-12⽉(共11个⽉)计提折旧(为便于理解直接列合计数):
借:管理费⽤-折旧费 45.83万
贷:累计折旧 45.83万
3. 差异=(45.83-500)*25%=-113.54万元
借:所得税费⽤ 113.5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3.54
(2)2019年度:由于2018年度500万元已经⼀次税前扣除,那2019年会计上所进⾏的计提折旧就需要纳税调整增加,会计处理是: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万
贷:所得税费⽤12.50万
(3)2020-2028年度依次类推。
需要⼤家注意的是四个点:
第⼀,注意取得设备或器具的时间,⼀定要在2018年1⽉1⽇以后取得的;
第⼀,注意取得设备或器具的时间,⼀定要在2018年1⽉1⽇以后取得的;
第⼆,这个政策不是优惠政策,不减税、不免税,允许企业⼀次性扣除,当年进⾏的纳税调减,⽽接下来的⼏年,都是纳税调增了。所以,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会发⽣更多的利润,就不建议⼀次性计⼊成本费⽤进⾏税前扣除;
第三,有朋友问我是不是强制的必须⼀次扣除,在这⾥我强调⼀下并不是强制的,你可以选择按照会计折旧⾦额进⾏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次扣除;
第四,是⽂件上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房租、建筑物不属于500万元⼀次税前扣除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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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加速折旧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该计算⽅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加速折旧费⽤的归集⽅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购⼊并投⼊使⽤⼀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
(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
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途未发⽣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
(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200万元可以进⾏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途未发⽣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按40号公告⼝径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途未发⽣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较会计、税收折旧孰⼩,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额,计算⽅法⼤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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