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几天前,国务院参事刘桓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引发舆论聚焦。而媒体发现,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就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并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
据称,2010年的修订版,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按照该方案,遗产税自80万起征,5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这组数据一出,立即引发很多争议,尤其是80万的起征点,因为将涵盖众多中产家庭而遭受质疑。
当然,目前各种遗产税的信息,依据的都是专家说法或“过时”草案,并无确切的权威消息。但舆论的喧嚣,恰恰说明这一税种的复杂性。如果相关部门确有开征遗产税的意向,就应正视各种质疑,做好沟通、征求民意的工作。李克强总理近日强调,要打造“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对遗产税这样民众高度关切的问题,更是要透明决策,“让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
遗产税一般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的利器,被很多国家所采用。但争议也始终伴随着这一税种的前世今生,近年来更是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等国家
相继停征遗产税。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原因之一,正是当时的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头上,背离了“劫富济贫”的初衷。此外,减税也是国家或地区吸引资金或人才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遗产税该不该征,本身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征收方式再不合理,连能否实现“劫富济贫”的功能也很难说。美国2011年时,个人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税率降至35%。因而,这基本是一个和中产以下家庭无关的税种。如果国内真是以80万元起征,那就意味着遗产税成了很多中产者的新负担。这就不是调节收入分配,而是涉嫌与民争利了。
近年来,中国不断提高个税的起征标准,重要考虑就是给中低收入家庭减负。在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很多不足的现实下,税负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过低的遗产税征收标准,无疑会对一些中产家庭,形成新的打击。从网络舆论看,这的确已成很多人的隐忧。除此之外,诸如富人体的财产是否能明晰界定,遗产税能否用之于社会,也众议纷纭。
无论政府近期是否考虑有新动作,现在沉默都不是最好选择。基于“透明政府”的理念,希
望相关部门尽快做出回应。遗产税的征与不征,并不只事关“富人”,而是和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利益攸关。其决策过程,应该始终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消解分歧、凝聚共识。
超额累计税率:3000万纳税1034万
9年前出台的《暂行条例》(尚未正式实施)已对遗产税征收的条件、范围及免征项等进行了全面说明,2010年修订的《新版草案》甚至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
据《新版草案》,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
而对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
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200万-500万、中了500万要交多少钱税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以3000万元净遗产额为例,1034万的遗产税为120×20%-5=19万,300×30%-25=65万,500×40%-75=125万,2000×50%-175=825万,四项的加总。
“现在通胀太厉害,遗产税的征收方案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对起征点进行调整。”黄远认为。
王芳认为,制定征收方案时,有关研究机构应该抽取样本,作数据库的大量信息采集和分析;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地区经济收入水平差异极大的社会现实。
上述北京师范大学的报告认为,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按三口之家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
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500万元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额累进征税。”
报告还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鉴于我国此项改革是从无到有,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
家族信托、保险能否避税?
自去年底传出深圳试点征收遗产税以来,各保险公司便以此为卖点大肆宣传保险在免征遗产税的功能,成为该信息的传播主力。
大部分保险具有避税功能,但具体避税程度视保险品种和税收科目而定。“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对待。且在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仍然可能被视为理财产品而被用于抵充债务。”一位保险行业人士称,“有些险种可以避税,有些不能。”
《新版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而作为另一种被认为可以免征遗产税的家族信托,并未出现在《新版草案》的可“不计入应征税遗产”项目中。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全作用,即可以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但由于家族信托起步较晚,我国尚未有现行法律对家族信托的法律边界做具体规定。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财政部起草遗产税草案时,国内还没有民事信托案例发生。草案没有实施,只具有参考作用。”王芳认为,“如果开征遗产税,人寿保险、家族信托能否免征遗产税还不一定,最终必须由出台的具体遗产税施行方案决定,在此之前肯定要联合保险、信托等金融监管部门一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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