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怎么结转?
你是不是没有用应交税费的专用帐簿,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在同一账页上,不应有进项余额、销项余额和进项转出余额。
在结完账后只有一个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
在结完账后只有一个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
结出借方余额,下月备抵。
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月交完税,拿回税单作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月交完税,拿回税单作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期末账务处理问题 在开展税收咨询和税收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期末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把握不清,多数企业不知道怎样运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了进一步规范期末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做如下阐述。 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
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一、月份终了:1.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2.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3.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二、举例说明:(一)第一种常见情况:1.若某公司7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借方合计:37750元,其中:本月进项税额32650元,上月留抵进项税额5100元,贷方为销项税额119644元。月末:计算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9644-37750=81894(元)。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81894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1894 8月初申报缴纳上月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1894贷:银行存款81894 。2.若该公司7月末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要作任何会计处理,待下月继续抵扣。(二)第二种特殊情况:若上述公司7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借方合计:129644元,其中:本月进项税额32650中了500万要交多少钱税元,上月留抵进项税额5100元,已交税金91894(已经缴纳本月增值税额),贷方为销项税额119644元。月末:①计算本月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119644-32650-5100=81894(元)。②本月已交税金=91894(元)。③本月多交增值税额=91894-81894=10000(元)。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 artic.cqacc/bencandy.php?id=16789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应交增值税,应当设置如下基本会计科目(专栏):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相关基本会计处理: 1、销售、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借:应收帐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
同销售的,编制会计分录时,也应当贷记“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2、购进货物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等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等科目 3、转出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记忆
一、免征和减征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的所得免征或减征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为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
(2)除(1)外的农林牧渔所得,免;
2、二免三减半
(1)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1、从事农林牧渔的所得免征或减征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为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
(2)除(1)外的农林牧渔所得,免;
2、二免三减半
(1)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纳税年度起;二免三减半(25%/2)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2、三免三减半(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
3、五免五减半
——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建安15%的税率,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二、其他优惠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2、三免三减半(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
3、五免五减半
——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建安15%的税率,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二、其他优惠
利润表项目 | 优惠政策 |
一、应税收入收入 | ①综合利用资源,可按收入90%计入收入总额; ②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吹牛皮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③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减:可抵扣成本 | |
其中 固定资产折旧 | ①加速折旧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锁单,最短为2年。 |
无形资产摊销 | ①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锁单,最短为2年。 ②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工资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职工培训费 | 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
新产品开发费 | 新产品开发未能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
二、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乘:所得税税率 | |
①20% | 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 |
②15% | ①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2免3减半) ②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70%) ③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建安15%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免5减半; |
④10% | 非居民企业按10% |
三、应纳税额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
四、税法净利润 | 从2008——2010年期间: ①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一期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照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满5年的,追缴; ②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一期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满5年的,追缴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