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日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核对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本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第4位四舍五入。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基金份额计算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核对日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计划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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