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5
∙【字 号】抚府办发〔2019〕100号
∙【施行日期】2019.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5日
抚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政府网站(含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级政府网站健康、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适用本办法。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站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全市政府网站,负责推进、指导、监督、考核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是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组织保障、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务信息办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监测、统计等技术支持。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是全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须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节省平台投资,保障网络安全。市政务信息办为各部门网站建设提供虚拟空间和支持平台,各部门负责各自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管理和信息发布。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网站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建设。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八条 县(区)政府应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开设本部门网站,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网站。
第九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拟开设政府网站,应经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
意后,向市政府办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验证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四章 域名标识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单位机构名称命名,并标挂党政机关网站统一标识。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ov,其中□□□为市、县(区)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市政府部门网站应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格式为○○○.□□□.gov,其中○○○为各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gov/.../...”形式。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及栏目、内容页域名要按照上述要求设置。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区域特或部门特点设计网站徽标,徽标应特点鲜明、容易辨认、造型优美,便于记忆和推广。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第五章 迁移关停和下线
icp申请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第十七条 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同时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九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突出利企便民、服务实用。页面头部标识区应醒目展示网站名称,中部内容区应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底部功能区应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站主办单位及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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