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2015】13号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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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额贷款公司⽹络贷款业务,防范⽹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5〕221号)等规定,结合重庆⼩额贷款公司⾏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称⽹络贷款业务,是指⼩额贷款公司在⽹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活等⾏为⼤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风险和进⾏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甚⾄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额贷款公司的⽹络贷款业务不包括与P2P⽹络借贷平台合作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icp申请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适度监管、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额贷款公司⽹络贷款的业务资格及业务边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为。
第四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的原则,发挥“互联⽹+信贷”具有的简单⽅便、快捷⾼效优势。
第五条重庆市⾦融⼯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融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融办和区县⾦融办)为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章业务资格审核
第六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络平台⾯向全国办理⾃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相同,并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不准”: (⼀)不准在重庆市外办理线下⾃营贷款业务;
(⼆)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三)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
(四)不准通过⽹络平台为本公司融⼊资⾦;
(五)不准通过⽹络平台⾮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六)不准通过⽹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七)不准通过⽹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使⽤客户信息、⾮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不准在重庆市外的银⾏开⽴本公司的基本账户;
(⼗)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络贷款的本⾦、利息和有关费⽤。
第七条申请设⽴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额贷款公司的⼀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络贷款业务;
(⼆)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络平台(包括⾃有⽹络平台或合作⽹络平台);
(三)⽹络平台具有潜在的⽹络贷款客户对象,能够筛选出满⾜开展⽹络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体;
(四)具有便捷、⾼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络⼩额贷款产品;
(五)具有合理的⽹络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六)具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独⽴运⾏的业务系统,能够与⼩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对接,满⾜监管信息录⼊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七)具有专职⼈员负责⽹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络⼯作经历;
(⼋)⼩额贷款公司应在重庆市内的银⾏开设基本账户;
(九)在重庆市设⽴公司经营场所,部分职能部门、⾼管⼈员和⼯作⼈员应在重庆办公;
(⼗)市⾦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条⼩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络贷款业务,除应具各本指引第七条中⼀⾄⼋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络贷款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含)⼈民币以上;
(三)公司开业经营⼀年(含)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严密;
(五)近⼀年没有发⽣违法违规⾏为;
(六)市⾦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额贷款公司⾸次开展⽹络贷款业务实⾏事前审核制度。
(⼀)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应由区县⾦融办初审和市⾦融办审核;
(⼆)⼩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融办初审和市⾦融办审核,并在⽹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融办完成备案⽅可正式运营;
第⼗条申请筹建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提供符合⼩额贷款公司筹建条件的⼀般性资料外,还应向区县⾦融办提交以下资料(⼀式三份):
(⼀)与合作⽹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经营性ICP各案证明材料、⽹络平台相关情况介绍(加盖⽹络平台⾏政鲜章);
(三)⽹络贷款业务可⾏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式
等(可与筹建可⾏性研究报告合并);
(四)⽹络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主要技术负责⼈情况说明;
(五)市⾦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件和资料。
第⼗⼀条筹建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除提供符合⼩额贷款公司开业条件的⼀般性资料外,还应向区县⾦融办提交以下⽂件资料(⼀式三份):
(⼀)⽹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络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各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第三⽅专业机构完成的);
(三)⽹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市⾦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件和资料。
第⼗⼆条⼩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络贷款业务,应向区县⾦融办提交以下资料(⼀式三份):
(⼀)开展⽹络贷款业务的申请书;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开展⽹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与⽹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四)盖有⽹络平台⾏政公章(鲜章)的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五)⽹络贷款业务可⾏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式等);
(六)⽹络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主要技术负责⼈介绍;
(七)⽹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各份系统情况说明;
(⼋)⽹络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专业机构提供);
(九)⽹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市⾦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件和资料。
第⼗三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新增⽹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内向区县⾦融办和市⾦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各案:
(⼀)与⽹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新增⽹络平台和贷款产品的决议;
(三)⽹络平台相关情况说明(加盖⽹络平台⾏政鲜章)和⽹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四)利⽤新的⽹络平台设计贷款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式等);
(五) 市⾦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件和资料。
第⼗四条⼩额贷款公司终⽌全部或部分⽹络平台的⽹络贷款业务,应于终⽌前30⽇内向市⾦融办和区县⾦融办报备。报备的资料如下(⼀式三份):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终⽌全部或部分⽹络平台的⽹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拟终⽌⽹络贷款业务的报告;
(三)与⽹络平台双⽅共同签订终⽌合作的书⾯声明;
(四)终⽌⽹络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络贷款业务的公告⽅案;
(六)终⽌业务过程中重⼤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终⽌业务的部门、职责分⼯,主要负责⼈和联系⼈的联系⽅式;
(⼋) 市⾦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件和资料。
第三章内部风险管控
第⼗五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式合法。
第⼗六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建⽴健全⽹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
(⼀)严格贷前客户⾝份识别和背景真实性调查,必要时通过线下调查或征信机构等第三⽅核查客户信⽤情况,对线上数据积累、量化模型和信⽤评级结果进⾏校正;
(⼆)依法、合规、合理确定⽹络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有效控制信⽤风险敞⼝;
(三)加强贷中⽀付审查和贷款资⾦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资⾦⽤途验证和后续管控⼯作。
(四)采取管控⽹络贷款风险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建⽴健全客户信⽤数据库,做好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备份,完善⽹络防⽕墙、⼊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各类信息安全。
第⼗⼋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通过借款合同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在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开业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及分⽀机构地址、;
(⼆)⽹络贷款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平和费⽤项⽬标准、还本付息和计息⽅式;
(三)其他应告知的信息。包括逾期处理⽅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是否接⼊⼈⾏征信系统和其他征信机构、业务。
第⼗九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注意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使⽤和披露客户以下信息,均应经客户授权许可:
(⼀)从开展⽹络贷款业务相关的⽹络平台上获取客户的任何信息;
(⼆)将客户在⽹络平台上的信息⽤于本公司⽹络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途;
(三)将借款客户的借款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征信机构等第三⽅机构。
第⼆⼗条⼩额贷款公司终⽌⽹络贷款业务后,应通过本公司⽹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公告之⽇起不得少于9O⽇。
第四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条市、区县⾦融办对⼩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的监管,重点是经营区域、资⾦来源、业务范围和财务核算四个⽅⾯。
第⼆⼗⼆条市、区县⾦融办对⽹络贷款业务实施⾮现场监管,对⽹络贷款业务风险进⾏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对⽹络贷款业务的异常现象进⾏质询,对⽹络贷款业务风险进⾏预警和提⽰。
第⼆⼗三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录⼊真实、准确、完整的⽹络贷款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
第⼆⼗四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来源必须⾸先进⼊基本账户后⽅可使⽤,并于每季度季后15⽇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融办和市⾦融办提供开户银⾏出具的公司基本账户上季度的资⾦来源流⽔明细。
第⼆⼗五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季后15⽇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融办及市⾦融办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信贷产品经营情况、业务流程风控变化情况、融资情况、重⼤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市、区县⾦融办加强对⽹络贷款业务的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为。
第⼆⼗七条市、区县⾦融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举报投诉⽹络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为。
第⼆⼗⼋条⼩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络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络贷款业务存在重⼤风险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和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取消其开展⽹络贷款业务资格。
第⼆⼗九条⼩额贷款公司擅⾃开展⽹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违规⾏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发⽣违法违规⾏为和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络贷款业务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条本指引由市⾦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指引⾃公布之⽇起30⽇后施⾏。
来源:重庆市⾦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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