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口春残黄鸟稀胡某与芦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新71民辖终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广清马雪桦龚子涵
【审理法官】郑广清马雪桦龚子涵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胡某;芦某
【当事人】胡某芦某
【当事人-个人】胡某芦某
【代理律师/律所】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王静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王静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永庆王静
教师节祝福的话送给老师【代理律所】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为爱启程有哪些歌>白毛女歌词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铁路职工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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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铁路职工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纠纷案件。本案原审原告芦某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属于铁路职工,案由为离婚纠纷,符合上述规定中铁路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原审原告芦某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3:23:57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某上诉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铁路法院“可以管辖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铁路职工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纠纷案件”,但该规定是可以管辖并非应当管辖,应解释为被告是铁路职工时,原告可以选择向铁路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上诉人为地方公安局干部,住所地又在新市区法院管辖地,故不应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胡某与芦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原唱是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新71民辖终1号
(2021)新71民辖终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1)新7101民初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某上诉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铁路法院“可以管辖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铁路职工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纠纷案件”,但该规定是可以管辖并非应当管辖,应解释为被告是铁路职工时,原告可以选择向铁路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上诉人为地方公安局干部,住所地又在新市区法院管辖地,故不应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芦某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铁路职工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纠纷案件。本案原审原告芦某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属于铁路职工,案由为离婚纠纷,符合上述规定中铁路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原审原告芦某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郑广清
审判员 马雪桦
审判员 龚子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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