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8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5436号 
【审理程序】为什么四川地震那么多二审 
【审理法官】唐兴中刘凤桃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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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晨岛先祖位置裁定书 
【当事人】陈某;陈 
【当事人】陈某 
普通话等级划分
【当事人-个人】陈某陈 
【代理律师/律所】林家友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家友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家友 
【代理律所】东莞邮政编号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涉案标的物所在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    虾女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6949号民事裁定;    二、
本案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59:22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确定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的不动产处理方式及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本案的不动产房屋、车位的所在地是南宁市青秀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发生纠纷,无论是不动产所地法院还是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均是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所以说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 
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民终54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友,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6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确定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的不动产处理方式及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本案的不动产房屋、车位的所在地是南宁市青秀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发生纠纷,无论是不动产所地法院还是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均是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所以说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一审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涉案标的物权即房屋、车位是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是南宁市青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协议管辖规定,因本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也是有效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五管辖权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物权即房屋、车位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涉案标的物所在地位
于南宁市青秀区,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
     虾女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69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中央正式宣布取消中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杨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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