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赵雅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
        表现奉献精神的诗句 什么是沙门氏菌随着我国与外国的交往的日益密切,涉外婚姻数量逐步上升,涉外离婚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涉外离婚进行法律分析,结合我国法律适用法,分别从涉外婚姻的形式、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角度进行法律梳理,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管辖权 国外判决
        作者简介:赵雅卿,郑州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雨天的心情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83-02梦幻阵法相克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国外的交往日益密切,跨国人员流动更加频繁,涉外婚姻的缔结和涉外婚姻的解除也呈上升趋势。离婚是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而涉外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可能会导致多个国家对同一离婚案件享有管辖权或者没有国家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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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享有管辖权。我国对涉外离婚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关系适用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中。笔者在本文中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涉外离婚的形式
        (一)协议离婚
2023父亲节        我国的离婚程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则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我国民政部门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首先会查明双方是够是自愿离婚,然后确认双方对子女和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最后颁发离婚证。涉外协议离婚与国内协议离婚没有很大不同,《婚姻登记条例》中也对明确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剧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一起到一方或双方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的边民与毗邻国边民自愿离婚的,受《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调整,同样要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除满足双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的处理达成合意外,还必须要求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该使领馆缔结,且驻在国承认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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