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附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背景:夫妻双方均为台湾人,男方在大陆经商、有房产等资产,常年在大陆居住;女方常年居住台湾。
一、女方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
(一)管辖法院、法律适用问题
1.管辖法院
本案情况,男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
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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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共同债务等问题
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进行裁决。
二、女方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
(一)财产分割、抚养权、债务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原则,若台湾判决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将不能得到中国大陆法院的认可。
(二)离婚判决在中国大陆执行问题
1.申请承认和执行
需向内地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
A.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请求和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B.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生效证明需要当事人与做出判决的台湾法院联系,法院会出具该证明,并通过海基会寄交国内法院或当事人。
C.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未经
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D.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苹果手机怎么截图包括内地申请人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申请人为台湾一方当事人,那么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会裁定不予认可:
A.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
B.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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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D.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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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F.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认为台湾地区判决书并未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通常会予以认可。
3.其他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
A.时效的限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B.申请的撤回。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
C.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判决之诉与内地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内地
法院提起诉讼的冲突的处理。
D.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
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则法院会不受理当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实
诉讼。
E.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而是就同一案件
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李将军列传翻译F.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
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G.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
查,如果申请符合认可条件,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反之,则恢
复诉讼。
法律依据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
月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9日
法释〔2015〕13号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日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和平发展的
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
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
、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梦幻赚钱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五条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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