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颜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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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芙蓉【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 
【审理法官】赞美老师的词陈琪 
阿拉伯春宫图【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颜某某;戴某某 
【当事人】颜某某戴某某 
【当事人-个人】颜某某戴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文章出轨姚笛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被上诉人起诉离婚,可以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
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0:41:00 
【二审上诉人诉称】颜某某上诉称,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江门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宿舍内,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颜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1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6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颜某某上诉称,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江门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宿舍内,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戴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被上诉人起诉离婚,可以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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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
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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