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叶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粤16民辖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少平骆志艺钟仕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李锋;孙之旺 
【当事人】叶李锋孙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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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叶李锋孙之旺 
【法院级别】鸥字组词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叶李锋 
【被告】孙之旺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被上诉人的户口本登记信息,证实其住所地是海南省定安县。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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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1 09:30:49 
叶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6民辖终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李锋因与被上诉人孙之旺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叶李锋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均是海南省定安县的事实是错误的,且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后至今均在深圳市工作、生活已有十几年,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有在和平县生活一年多。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离开其住所地己有十几年,故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应认定为海南省定安县。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在双方分居两年多期间,孙之旺有回和平县城居住生活,不定时回和平县看望小孩及带小孩外出游玩,有聊天记录为证,小孩也可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指令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杨梅怎么清洗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之旺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离婚纠纷,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定安县,该案应由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被上诉人的户口本登记信息,
证实其住所地是海南省定安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和平县,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至上诉人起诉时已连续在广东省和平县居住一年以上,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应由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由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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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曾少平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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