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董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魔方复原最笨的方法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辽10民辖终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滔陈玲倪红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某;董某
【当事人】蔡某董某
关于重阳节的手抄报内容
【当事人-个人】蔡某董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剃须刀排行榜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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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辽阳市白塔区,现蔡某自述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由原告董某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蔡某提出被上诉人居无定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1:37:50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某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从未在辽阳居住过,被上诉人董某工作在沈阳市,并无房屋居住,被上诉人董某有一子女由母亲抚养,被上诉人董某母亲住所不固定,在沈阳、辽阳等多个小区居住过,现居住地址不详。婚后被上诉人董某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无实际居住地址,被上诉人董某现提供住址辽阳市白塔区并不存在,为虚假住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蔡某从未离开过现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剑桥世家11-4-402,故白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起诉状内容不实,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
审理。
蔡某、董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0民辖终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3073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某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从未在辽阳居住过,被上诉人董
某工作在沈阳市,并无房屋居住,被上诉人董某有一子女由母亲抚养,被上诉人董某母亲住所不固定,在沈阳、辽阳等多个小区居住过,现居住地址不详。婚后被上诉人董某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无实际居住地址,被上诉人董某现提供住址辽阳市白塔区并不存在,为虚假住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蔡某从未离开过现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剑桥世家11-4-402,故白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起诉状内容不实,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董某,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
住所地在辽阳市白塔区,现蔡某自述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由原告董某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蔡某提出被上诉人居无定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滔
审 判 员 陈 玲
审 判 员 倪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梓玉
书 记 员 戴金秀
布偶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北京 供暖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空调不制热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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