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锦洪因与被上诉人霍淑仪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潘锦洪因与被上诉人霍淑仪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母亲节妈妈对孩子说的心里话【案件字号】(2020)粤06民辖终18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麦闻文周辉何希红 
【审理法官】麦闻文周辉何希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潘锦洪;霍淑仪 
【当事人】潘锦洪霍淑仪 
【当事人-个人】潘锦洪霍淑仪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锦洪 
【被告】霍淑仪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证明撤销被告住所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佛山市禅城区住一年以上,故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6:08 
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lol更新加速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842号
流行歌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担心的成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锦洪因与被上诉人霍淑仪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8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潘锦洪上诉称,其因工作原因居住于佛山市禅城区,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潘锦洪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秋天的经典名句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佛山市禅城区住一年以上,故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周公解梦 棺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麦闻文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何绮姗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