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员如何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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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律师个⼈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的⼯资、薪⾦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例或者事先约定的⽐例计算各合伙⼈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政辅助⼈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例对收⼊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出的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员等费⽤),律师当⽉的分成收⼊,按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的不⾼于律师当⽉分成收⼊的30%⽐例内,扣除办理案件⽀出的费⽤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资合并,按⼯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资、薪⾦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以收⼊全额(取得分成收⼊的为扣除办理案件⽀出费⽤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税率,计算扣缴个⼈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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