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度文 ...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
【字 号】青人发[2002]3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干部人事制度【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发[2002]38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针对当前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加快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众团体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考试录用,严格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凡未按规定擅自录用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承认。为强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今后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要实行全省统考,要进一步改革考试办法,完善考试内容。各州、地、市,省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计划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工作。省级各部门的
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办理录用手续。各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考试内容,提供试卷,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州、地、市组织实施,并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0]130号)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实施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各州、地、市不得自行组织录用考试。
  二、要严格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凡是在党政机关、团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必须完备。对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不完备的人员,要根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录用条件的,补办录用手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分流。补办录用手续的对象是近年来省、州、地、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或副职中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以及非在职人员;接收的军转干部和考取公务员资格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符合转任、调任规定的人员。补办录
用手续必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批程序,省委所属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手续;省政府各部门及参照、依照单位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补办录用手续的工作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结束。
  三、要做好对非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的清理分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凡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都要认真清理并调离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特别是州、地、市及其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对本地区各个部门现有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已在岗的不符合条件的非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列为机构改革的精简对象,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人员分流办法,妥善予以安置。
  四、要严格按照规定调入人员。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调入的通知》(青人厅字[2000]01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要严禁从企业和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凡不符合转任和调任条件的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转任和调任手
续。中央驻青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跨地区、跨行业交流的,一律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办理交流手续。对州、地、市、县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同级党委任命的担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均应按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转任、调任的有关规定,填写《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转任、调任审批表》并附任职通知书,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调任、转任手续。
  五、要加强职位管理。省级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和已批复的职位设置方案,及时修订职位说明书,并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职位说明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要结合人员交流、轮岗等工作,加强职位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按职位设置方案配备人员,禁止超规格或变相升格的办法设置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以新的“三定”方案为依据,切实做好职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细则》(青劳人干字[94]475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好职位分类和岗位设置工作,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要严格按“三定”方案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定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不允许超比例、超职数设置,职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要抓紧做好人员配备和职位说明书的制定工作,并于2002年10月31日
前完成职位说明书的编制、审核和备案工作。
  六、要切实做好竞争上岗工作。省级各部门今后内部处室凡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除特殊岗位或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以外,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配备。州、地、市、县、乡要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积极开展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竞争上岗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竞争上岗办法。州、地、市、县、乡在机构改革中,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凡各部门内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除特殊岗位或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外,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配备。要把竞争上岗同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的力度,担任部门领导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原则上都应轮岗交流或易地交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