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干部人事制度  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福州市及各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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