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01月29日 15时59分 40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机关事务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备案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此项基础性、创新性且事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局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
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及我市行业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八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事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全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1)。
(一)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
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1)。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1)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2)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3)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
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9.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10.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1.对规模小、人数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附件4:《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没有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
5.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严格按照业务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范设置。
6.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
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
干部人事制度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性。
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5)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6)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5.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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