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
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
干部人事制度(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
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纲要》同时提出,要逐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机制。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的7项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其中包括,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探索实行市、县党委书
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标志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四项监督制度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任何腐败行为的发生,都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控制稀缺资源、产生腐败动机、存有腐败机会,并依次构成腐败行为发生的链条。要遏制腐败,最根本的是要杜绝或减少腐败机会。腐败机会作为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条件,其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制度、权力的运行及制约存在缺陷和漏洞。所以,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制度,是有效制约权力、预防权力腐败的关键。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关于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它综合体现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
究制度、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等3项制度的要求,并加以具体化。
1、在“追究谁”的问题上,《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
第一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明确了10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第1至6种是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十不准”纪律的行为。第7种是新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第8、第9种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二类,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明确了8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第1至2种是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行为。第3种是新规定的违规行为。第4种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行为。第5至7种属于失责行为。
第三类,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明确了8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第1至4种和第7种,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第5种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6种属于失责行为。
第四类,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明确了4种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类,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明确了8种责任追究情形。第2种至第6种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行为。第1种和第7种是故意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同时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是一种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的主体指向十分明确,就是“两个一把手”。
这5类主体39种情形,突出了3个特点:一是涵盖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二是强化了党委(党组)和组织部人事部门特别是“两个一把手”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39种责任情形中,有11种主要针对党委(党组)“一把手”;在领导干部的8种责任情形中,也包含着“一把手”。有17种针对的是组织人事部门,既有针对主要领导的,也有针对考察组的,还有针对参与干部工作具体人员的。三是为追究《责任追究办法》以外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
、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4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中,都有一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对责任追究的提起机制。
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及时查;另一种是有“带病提拔”的必须倒查。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
3、在“如何追究”的问题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4种方式。即: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追究。
《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了被追究人员的“复出影响期”。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长的规定执行。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究政纪责任或者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从严与理性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报告制度
2003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日常监督的重要措施,提出原则要求。《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报告事项的具体内容、报告和审核的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报告的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共5种。一类是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共7种。
有关事项报告是加强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严把选人用人关口的一个重要措施。建立这项制度,可以为选人用人安装“过滤器”,防止有人利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特例搞“猫腻”。
(三)关于“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
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一报告两评议”就是中央这一重大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了报告时间;二是明确了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三是规定了评议方式;四是规定了对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五是明确了推行要求,即要把“一报告两评议”覆盖到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
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不仅有利于强化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选人用人上的自我约束,保证选人用人质量,还是了解领导干部、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的重要形式。
(四)关于离任检查制度
《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办法》明确了离任检查的方式、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第一,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
经组织考察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第二,对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第三,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
这项制度的核心,就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人权。实行离任检查,既检查离任者,又制约在任者,还提醒教育继任者,是一项防患于未然的举措。
四项监督制度,规定相配套,内容相衔接,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实现了用人标准监督与选任程序监督的有机统一,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的有机统一,全面加以实施,必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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