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柴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灯谜及答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辽11民辖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敏李艳利杨俊阁
【审理法官】杨敏李艳利杨俊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柴某
【当事人】张某柴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柴某
【代理律师/律所】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赵雨舟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赵雨舟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丽颖赵雨舟
【代理律所】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馒头怎么做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10]201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四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在辽河油田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辽高法[2007]218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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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10]201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四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在辽河油田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辽高法[2007]218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盘锦市大洼区,不在辽河油田区域内,原审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已废止的《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辽河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2:50:09
张某、柴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1民辖终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舟,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打印机打印图片中间有空白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上诉称,1、原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是油田职工,根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辽河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双方生活区为大洼区,并不在辽河油田区域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应由大洼区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的父亲为辽河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10]201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四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在辽河油田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辽高法[2007]218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盘锦市大洼区,不在辽河油田区域内,原审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已废止的《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辽河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 敏
审判员 李艳利
审判员 杨俊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纪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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