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7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辖终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孙涛 
【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孙涛 
【文书类型】以目标为话题的作文裁定书 
【当事人】张爱娟;刘文军 
【当事人】张爱娟刘文军 
【当事人-个人】张爱娟刘文军 
【代理律师/律所】肖起范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起范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起范 
【代理律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七夕朋友圈说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爱娟 
【被告】刘文军 
【本院观点】本案作为确权之诉,所涉房产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花园1号楼2101室、2102室、2106室所在地均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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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确权之诉,所涉房产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花园1号楼2101室、2102室、2106室所在地均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石油加油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1:12:5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爱娟上诉称,1.依法撤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刘文军的住所地为潍坊高新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驾照新规定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辖终4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起范,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爱娟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爱娟上诉称,1.依法撤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
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刘文军的住所地为潍坊高新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确权之诉,所涉房产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花园1号楼2101室、2102室、2106室所在地均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一祝福语大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崔福涛
审 判 员 王 峰
审 判 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鞠 涵
书 记 员 臧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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