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石塔上层
【审结日期】2021.11.09
【案件字号】(2021)桂12民辖终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覃春燕廖德旺张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蒙玲;韦文宗
【当事人】蒙玲韦文宗
【当事人-个人】蒙玲韦文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蒙玲
【被告】韦文宗
【本院观点】上诉人蒙玲于离婚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河池市都安县的房屋及租金、被上诉人韦文宗支付离婚补偿金,虽诉请分割的房屋为不动产,但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基本原则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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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玲于离婚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河池市都安县的房屋及租金、被上诉人韦文宗支付离婚补偿金,虽诉请分割的房屋为不动产,但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上诉人韦文宗的住所地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现居住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由本案被告住所地的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都安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蒙玲上诉主张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安县法院管辖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蒙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城江区法院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12:0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蒙玲上诉称,一、都安县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诉请分割的主要财产系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都安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包括都安县。被上诉人韦文宗拥有多个经常居住地,其中包括都安县。根据一般常识可知,一般人不会在不经常居住的地方购置不动产,且该不动产及相关物业仍在日常维护,被上诉人企图通过威胁、收买、利用影响力等行为,迫使本案纠纷交由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曾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蒙某、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民辖终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玲因与被上诉人韦文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都安县法院)(2021)桂1228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蒙玲上诉称,一、都安县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诉请分割的主要财产系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都安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包括都安县。被上诉人韦文宗拥有多个经常居住地,其中包括都安县。根据一般常识可知,一般人不会在不经常居住的地方购置不动产,且该不动产及相关物业仍在日常维护,被上诉人企图通过威胁、收买、利用影响力等行为,迫使本案纠纷交由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曾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城江区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的答复与原离婚纠纷案审判法官的答复一致,认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有财产所在地都安县法院管辖。四、被上诉人韦文海南旅游景点图片
宗存在干扰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韦文宗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企图通过威胁、收买、利用影响力等行为,迫使本案纠纷交由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移送金城江区法院处理,增加上诉人诉讼程序负担,以及金城江区法院对异地不动产勘察调查的困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都安县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韦文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玲于离婚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河池市都安县的房屋及租金、被上诉人韦文宗支付离婚补偿金,虽诉请分割的房屋为不动产,但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上诉人韦文宗的住所地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现居住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由本案被告住所地的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都安县
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蒙玲上诉主张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安县法院管辖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蒙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城江区法院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覃春燕
审 判 员 廖德旺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白羊歌词法官助理 李 娴
书 记 员 黄颖连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外地车在北京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
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如何恢复删除的视频
地下城与勇士疲劳值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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