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饶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容留他人罪量刑【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粤14民辖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百善孝为先作文
【审理法官】徐琼李林陈国华
【审理法官】徐琼李林陈国华
长的丑活的久【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饶华清;钟春华
【当事人】饶华清钟春华
【当事人-个人】饶华清钟春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感恩节哪天
【原告】饶华清
【被告】钟春华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撤诉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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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离婚纠纷,被上诉人钟春华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上诉人饶华清起诉离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即上诉人饶华清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大埔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饶华清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以被上诉人钟春华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无权管辖为由裁定移送管辖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饶华清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2民初7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4:46
【二审上诉人诉称】饶华清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2018年已经受理过被上诉人钟春华起
诉上诉人饶华清离婚一案,对案情比较了解;二,本案是离婚纠纷,且被上诉人在2018年撤诉以后就已经离开住所地大埔县茶阳镇一年多时间了,依照最高法院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法律规定,原告向大埔县法院起诉离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饶华清与被上诉人钟春华的离婚案件,原来被上诉人钟春华在2018年起诉离婚,该案已由大埔县人民法院受理,现被上诉人自2018年撤诉以后,离开住所地已经一年多时间,现被上诉人饶华清起诉与钟春华离婚完全符合依照最高法院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不存在移送管辖,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应由大埔县人民法院受理。
上诉人饶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民辖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明、黄嘉宝,大埔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饶华清因与被上诉人钟春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2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饶华清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2018年已经受理过被上诉人钟春华起诉上诉人饶华清离婚一案,对案情比较了解;二,本案是离婚纠纷,且被上诉人在2018年撤诉以后就已经离开住所地大埔县茶阳镇一年多时间了,依照最高法院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法律规定,原告向大埔县法院起诉离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饶华清与被上诉人钟春华的离婚案件,原来被上诉人钟春华在2018年起诉离婚,该案已由大埔县人民法院受理,现被上诉人自2018年撤诉以后,离开住所地已经一年多时间,现被上诉人饶华清起诉与钟春华离婚完全
符合依照最高法院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不存在移送管辖,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应由大埔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离婚纠纷,被上诉人钟春华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上诉人饶华清起诉离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即上诉人饶华清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大埔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饶华清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以被上诉人钟春华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无权管辖为由裁定移送管辖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饶华清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6个声母和韵母表图片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2民初7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洪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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