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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12
【字 号】皖政办〔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位于全国前列,合肥、芜湖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从全省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发展不平衡、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
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着眼培育壮大我省电动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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