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中秋给领导的祝福短信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12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少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某;李某 
【当事人】周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周某李某 
【代理律师/律所】岳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岳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岳瀚 
人们从动物身上得到的启示
【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适合跑步听的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的诉求涉及不动产,但本案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反义词组成的词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的诉求涉及不动产,但本案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住址在广州市***区西槎路404号407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即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荔湾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周公解梦 棺材【更新时间】2022-09-25 06:02:5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周某上诉称,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且上诉人承担着抚养照顾女儿的义务,实际上共同和女儿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的户籍地也在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与女儿从出生开始一直在荔湾区居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2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8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
大连最新隔离要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某上诉称,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且上诉人承担着抚养照顾女儿的义务,实际上共同和女儿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的户籍地也在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与女儿从出生开始一直在荔湾区居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的诉求涉及不动产,但本案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住址在广州市***区西槎路404号407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即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
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荔湾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车 莉
曹三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