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一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一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7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一山 
【当事人】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一山 
【当事人-个人】张一山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徐励志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徐励志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振武徐励志胡振夏雨 
【代理律所】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张一山 
【本院观点】该证据与北驿公司是否侵害张一山肖像权的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北驿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张一山的肖像权,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北驿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是关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肖像的规定,该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实施舆论监督可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使用肖像权人肖像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制作、使用、公开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的;二是制作、使用、公开的方式是合理的。如果仅以有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制作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北驿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张一山的肖像权,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北驿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否合理。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北驿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张一山的肖像确实未经张一山许可。北驿公司以其发布涉案文章系行使舆论监督权进行免责抗辩。对此,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是关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肖像的规定,该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实施舆论监督可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使用肖像权人肖像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制作、使用、公开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的;二是制作、使用、公开的方式是合理的。具体到本案而言,北驿公司使用张一山肖像的行为并不满足不可避免、必须;也难言其使用的方式是合理的。北驿公司认为涉案文章维护了张一山的正面形象,即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法定情形。本院认为,如果仅以有正面评价作为维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会导致只要发表赞誉之词即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肖像权的现象滋生,此种判断标准不利于肖像权保护。是
否维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仍应以必要为标准。因此北驿公司使用张一山肖像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一审认定北驿公司侵害张一山的肖像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关于精神性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来看,即使考虑到张一山作为公众人物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但是张一山的肖像权亦应当受到合理保护,对于北驿公司的行为,张一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北驿公司系在其侵害张一山的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北驿公司在其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经济损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张一山的知名度、北驿公司使用张一山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及目的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驿公司主张的免责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张一山负担440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北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1:32: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一山,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    张一山于2021年5月28日、6月2日进行电子取证,网页快照及网页录屏显示,北驿公司是“北驿”(号:×××)的账号主体。该发布了以下三篇文章:(1)2020年12月16日发布文章《张一山  被骂,首次回应争议:一个人最大的本事,是不把自己当回事》阅读量3.3万+,使用了张一山5张肖像照片作为宣传配图,其中4张为张一山在影视作品中表演片段截取或者访谈节目片段;(2)2020年11月18日发布文章《新版《鹿鼎记》豆瓣评分2.6,真的是张一山的锅吗?》使用了张一山4张肖像照片与6个动图作为宣传配图,文章阅读量1.8万,其中动图均为其在影视作品中表演片段截取,肖像照片均为影视剧截图;(3)2020年11月20日发布文章《鞠xx新剧“咬棉妆”遭嘲,演技哪家强!》阅读量1.4万+,使用了张一山1个动图作为宣传配图,其中动图为张一山在影视作品中表演片段截取。上述三篇文章,部分截图中的肖像来
自同一场景,仅表情和动作略有差异,个别截图中的肖像为侧脸或合影,文章中没有商品链接或商品广告。    为证明张一山当时因拍摄《鹿鼎记》口碑不佳,北驿公司发表的三篇文章内容足以认定北驿公司为了维护张一山形象、行使自媒体人的舆论监督权力而适当使用张一山肖像,涉案文章亦无任何盈利行为,北驿公司提供了三篇涉案文章截图。    为证明北驿公司并没有利用张一山引流吸粉,文章尾部附带的二维码是所有的运营惯例,该行为并不能起到实际的引流作用,且后台数据足以说明没有起到引流作用,北驿公司亦提交涉案后台数据截图3张,显示涉案文章浏览数、点赞数、留言数、点赞率、留言率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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