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2
∙【字 号】长府办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1.《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
2.《若干意见》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培训、业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
3.《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列入《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的产业领域和产品。
4.《若干意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及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支持资金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城区、开发区支持的,由城区、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5.《若干意见》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各城区、开发区按文件精神组织申报。经评审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使用单位。对其中重点专业园区、孵化基地、
公共服务平台等,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优先支持。
(2)申请《若干意见》优惠政策支持项目,经各城区、开发区初审后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长春分类信息
(3)申请《若干意见》奖励支持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初审后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领导批准实施。
(4)申请股权投资支持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组织上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组织实施。
二、资金支持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重点专业孵化基地项目
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产业一致性达到70%以上、与所在区主管部门签署限
租限售对象和租售价格协议、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二条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入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申报租金补助支持。
2.重点技术创新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列入年度市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和市工业投资项目信息库的项目,可申报《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贴息或补助政策支持。
3.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行业领军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可以申报《若干意见》第八条中的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二)申报材料
详见市工信局(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文件。
三、优惠政策申报
(一)搬迁企业财税和统计指标分成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所在开发区,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入驻企业的分成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认定表。
(3)新入驻企业名单及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和税收证明材料。
(二)专业园区企业集聚发展优惠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迁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发展的,可申报《若干意见》
第一条中的存量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集聚发展和用地优惠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表。
(3)企业搬迁或扩能提质改造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验原件),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专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项第一款要求的孵化基地,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二条中的关于土地、配套服务设施、孵化基地分割转让等优惠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表。
(3)专业孵化基地的土地、规划、房地等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及投资和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优惠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一年内未实现转化,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我市自主实施转化的,可申报享受《若干意见》第五条中的转化收益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及相关个税奖励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认定表。
(3)科技成果鉴(认)定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合同) 复印件(验原件)、完税证明等材料。
(4)实施产业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新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惠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符合《若干意见》第五条要求的新创办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申报相关优惠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表。
(六)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惠政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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