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02
∙【字 号】长府办函〔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长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目的……………………………………………………4
1.2 工作原则………………………………………………4
1.3 编制依据………………………………………………4
1.4 适用范围………………………………………………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 应急组织机构…………………………………………6
2.2 部门职责………………………………………………6
3 预警和预防机制…………………………………………7
3.1 预警监测………………………………………………7
3.2 信息报告………………………………………………8
3.3 分类处置………………………………………………9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10
4 应急响应…………………………………………………12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12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15
4.3 舆论引导……………………………………………17
4.4 应急终止……………………………………………18
5 后期处置…………………………………………………18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18
5.2 评估分析……………………………………………18
6 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18
6.1 通信保障……………………………………………18
6.2 人力保障……………………………………………18
6.3 资源保障……………………………………………19
6.4 安全保障……………………………………………19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19
6.6 责任追究……………………………………………19
7 附则………………………………………………………21
7.1 预案管理……………………………………………21
7.2 预案解释……………………………………………21
7.3 预案实施……………………………………………21
1 总则
1.1 目的
长春分类信息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区(指各城区,下同)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
市、区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
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9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监测暂行办法》(吉财债〔2016〕102号)和《吉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吉政办函〔2017〕89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上述政府债券以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的事件。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市、区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的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司法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区级参照设立。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
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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