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13
【字 号】长府发[2005]42号
【施行日期】2005.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
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长春分类信息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办)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专家组,各县(市)、区卫生局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驻长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Ⅱ、Ⅲ级响应
  Ⅰ、Ⅱ、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Ⅰ、Ⅱ、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启动长春市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
启动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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