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6.05.12 |
施行日期 | 2016.05.12 |
文号 | 长府办发〔2016〕13 号 |
主题类别 | 行政许可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长春分类信息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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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格局,真正把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登记机关有效衔接、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法治对市场监管的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信用约束。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强与上级部门业务监督与属地部门执法监督的配合,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做好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做好证和照的有序衔接。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四)建立证照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
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双告知管理系统。工商部门在办理“先照后证”登记注册时,要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工
商部门应通过部门信息互换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也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共享平台,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从共享平台认领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确保审批行为公开便利
工商部门要即时向社会公XXX更新法定的前置、后置目录,方便企业、众办事和监督;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行政许可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三、厘清监管职责,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六)细化证照监管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5〕62号文件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市场主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管,积极运用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投诉举报等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并依法查处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以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等行为。
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须经本部门前置或后置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须经许可的经营活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的行为。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
对于无须许可审批的行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对其主
管行业的监管职责。同一市场主体从事多个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七)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依法依职履行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建立后续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逐一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清单中未列明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需要撤销、吊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对应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告知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如因政府部门机构撤并、职能划转而发生监管职能变化,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八)制定后续监管实施方案
各部门应按照《吉林省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2015年本)明确的分工,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市直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应于6月15日前送市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号,并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应于6月15日前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四、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九)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推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2016年底前,全面实现归集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十一)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我市的行政审批双告知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登记、许可、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联动响应,做到“一家发现,通报相关,协同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部门间构建双向告知机制。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在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要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衔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市场主体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通过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主体自身权益,保证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发挥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二)完善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内应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组织本部门的执法力量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相关部门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
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级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书面发函,提请工商部门配合共同依法予以查处。查处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本部门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办理。对于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由其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或指定具体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综合、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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