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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5.08
【文 号】国知发保函字〔2021〕66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长春分类信息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66号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设立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吉知产保护函字〔202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农业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长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整合,相关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不再保留“中国(长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筹建期限可延长2个月。请在收到批复后10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经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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