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
第一部分婚姻法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内容大纲
第一部分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重要一编。现为《民法典》中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计五章,79条。
编纂的宗旨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健康发展。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增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条款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立法宗旨写入民法典。这既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法律宣示,也是《婚姻家庭编》承载《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之精髓。
一方面,婚姻家庭编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示婚姻家庭立法价值与法律理念,充分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宪法》作为法秩序的价值基石和规范基础,婚姻家庭编应当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为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我国建国后四部《宪法》
均设条文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同样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然而,《民法总则》没有延续这一规定,因此,确有必要将《宪法》第49条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予以具体化,以充分体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国家责任。
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
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家庭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石,是《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立法目的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体现。
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就是要倡导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发扬尊老、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在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多元文化挑战之时,强调优良家风的伦理价值,注重婚姻家庭的团体性价值和功能,彰显关爱、责任与奉献理念,弘扬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和家庭美德,是构建中国特婚姻家
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疾病婚,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般涉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婚姻法》第十条将疾病婚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如有则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三个,分别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将疾病婚这一情形排除在外。
对疾病婚,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专门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此推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他们的婚姻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并非一
概否认婚姻登记的效力,而是赋予对方以撤销权,由对方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意愿结婚的人,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
何为重大疾病?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30种重大疾病有了行业统一的定义和理赔标准。这30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上述重大疾病可供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进行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受胁迫以后请求维权的时间延长了,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延长至“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更好地保护了受胁迫方的权益。
赋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针对婚姻过错方,仅在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针对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想要求损害赔偿,依《婚姻法》是不能够实现的。而《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新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
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
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条体现了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在身份行为特别是结婚行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信赖婚姻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则为无过错的一方,对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这次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与总则部分的规定精神高度吻合。如何倾斜保护婚姻缔结时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无效、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当属一项合理可行的举措。当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专门赋予的一项权利。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其后果一定要与合法婚姻相区别,否则也就无所谓无效与有效了。
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且善意相信婚姻登记成立的一方。如果其本身也具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比如一方系重婚,另一方系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均不能认定为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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