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青少年与法治第40卷(0第21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主持人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民法典》),这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方位、度的保障&本专题的两篇文章都是基于《民法典》的规定,从不同维度分析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内容。一是阐释《民法典》规定的最有未成年人原则,蕴涵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具体涵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从肯定事由和否定事由两个维度明确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量的体标准。二是《民法典》规的督制度,从事前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度,分督制度的功能,查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总之,对《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监护监督制度的科学分,有利于最大限度未成年人的利益。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北京100089)
!摘要】《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体现了最有未成年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
则”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蕴涵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
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收养和婚姻等法
律规范中。在制度方面,最有人;在收养制度方面,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方面,坚持最有未成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模糊性、等特,通法或司法,否度最有未成年人原则考量的具体事项,可作为法院裁决时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权利保障
《中人民国民法典,(2020528过,202111行,以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科全书”,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全方位、多维,体现了
收稿日期:2020-10-10
作者简介: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犯罪学、刑法学。
全球化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现代理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富有弹性的内容,有利于顾全未成年人个体化需求的差异性,以优先次序和最大利益来判断调整未成年人利益与成年人利益的矛盾冲突,指引司法机关作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决定和安排,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概念界定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本土化表达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Rights oh Child)是国际儿童权利保护的宪章,其中"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t he PrincipSe oh Best Interests of ChilO)是公约实施的最具指导性的规则.1/%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首次提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二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①;原则七进一步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作用,并规定了父母责任②%《儿童权利公约》有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规定,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超越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③%“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国际范围内儿童权利保护的纲领性原则,指导有关儿童事务的
立法、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处理一切关于儿童问题的首要考虑准则%
我国有关儿童保护的理论研究中,多数学者将“the Best Interests oh Child”翻译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2£%中文版的国际条约中“the Best Interests of Child”被翻译为“儿童最大利益”%《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立法中没有采用此年龄段范围的“儿童”概念,而是使用“未成年人”概念%因此,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诸如,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2015年1月1日实施)第2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④%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是在监护、收养等法律规范的矚中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念%202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总之,最有利于未人原国国法文化“儿利大化原”本化%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
概念内涵的清晰界定是理论研究的原点,是基于概念产生的历史逻辑和制度逻辑%在渊源上,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起源于英、美、法国家的家庭法传统%边沁的功利主义法理学强调儿童利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把儿童利益作为主要考虑,按照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来调整和处理涉及儿童
的法律关系,建立以儿童权利为中心的儿童法律文化,以儿童利益为本位思考,而非从父母或社会利益出发予以考量%从字面概念分析,“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
“儿利大化原”用超儿个利保护,一政策儿①《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二规定:“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
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目的而制定法律时,应当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②《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七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负有责任的人的指导原则;儿童的父母首先负有
责任。”
③《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④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
(2015年1月1日实施)第2条明确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从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楙、优先保护。”
童恰当的优先权,以确保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⑷。“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核心概念是“儿童最大利益”,但是儿童最大利益没有固定且明确的内容。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UN-CRC)没有阐释“最大利益”的具体内容。在我国,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涵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将未成年人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未成年人利益必须高于成年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为出发点⑸。
作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本土化表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核心理念和内容,而且在意义上有所创新,体现了以未成年人为本位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有机整合,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蕴涵着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内容%
1.人利先
优先是比较概念,是指在待遇上占先①,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与成年人利益的权衡和保护位次的取舍。未成年人是发展中的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需要维持健康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条件的满足以及自我发展所必需条件的满足,这些诉求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利益、发展利益和自主利益。未成年人由于
年龄等原因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予以特殊保护⑷。因此,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与成年人利益相比较,未成年人利益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尤其是在家庭法领域,未成年人利益的优先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父母权利,这表明在保护的位阶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优先于“父母法律权利”,并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实现是父母的责任。
2.人大利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概念是“最大利益”的界定,+儿童权利公约》没有明确规定“最大利益”的具体内容。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权威解释。1996年10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第一款第2项提交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强调缔约国有义务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刀。另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儿童最大利益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和行事规则。从词义的角度分析,“最大”意指唯一性、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意味着未成年人事务的处理要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唯一的、决定性的考虑因素。从判断的立场分析,最大利益的判断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立场,而不是基于成年人的立场,这体现了未成年人权利本位的理念。从属性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具有纲领性的特性,富有弹性内容,在不同情形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蕴涵不同的内容。诸如,根据《儿
童权利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儿童被收养的情形下,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儿童个性,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基于以上分析,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具有3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最大利益是一项原则。作为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指导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诸如,亲子关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利益诉求,《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坚持家庭自治与公权力的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其二,最大利益是一项权利%决策者在确信什么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过程中,要听取和考虑未成年人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是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依据。其三,最大利益是一项行事规则。总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体现了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的理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心来生活的角度决定和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利益的保护。
①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581页。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在《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要体现在监护、收养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法律规范中,具体包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监护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
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教育、财产等方面的辅助[8]。通过监护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和辅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成长中的未成年人,监管和保护更为必要。《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1.确立其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监护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宗旨是维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行为能力是指独自完全有效地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私法自治一方面给予个人以对其法律关系建构的自由,另一方面却强制个人为其表示行为的客观意义负责,确保作出意识表示的行为主体具有最低标准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以及有能力构建合理的意思表示。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心智发展不成熟,无法理性地进行意思表示,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对缺乏必要的心智成熟度的未成年人予以保护,以避免社会交往的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监护以对未成年人照顾、教育、监督和保护为特定内涵,事关未成年人生存、受保护和发展等权益。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有一个变化过程:由以父母权利为主转变为以未成年人权利为主导。在传统概念中,监护人的职责是监督、管教和预防被监护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典》中,监护人的职责首先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见,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首先不是管教,而是保护被监
护人健康成长。所谓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是指监护人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行使监护职责,充分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利益。在判断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时,应当结合监护事项的内容和特点,对被监护人利益的影响和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被监护人是处于受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受教育的权利,使其尽可能获得好的教育。另外,+民法典》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从关爱、保护被监护人的视角,要求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尽可能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监护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征求其意见。上述规定体现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殊属性和制度逻辑,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的理念。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权衡利弊,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确保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其为护人原
(1)确定其为监护人有争议时指定监护人应遵循的原则。《民法典》第31条第二款规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原则①。所谓指定监护,是指由于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从中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的目的在于解决因监护人长期不确定而导致的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
①《民法典》第31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规定相比,《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指定监护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要认真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二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这个原则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定监护不需要遵守监护人的法定顺序,而是应结合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之间的生活感情联系的紧密度、保障被监护人受教育权的状况、是否有不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行为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发展的人担任监护人。
(2)确定其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重新指定监护人应遵循的原则。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干预私领域的体现,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核心,彰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理念。从《民法通则》(1987年)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2015年),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和《民法典》(2021年),我国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不断完善%《民法典》以子女权利为本位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构建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主要包括3种情形: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包括性侵被监护人,出卖、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等;怠于履行
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包括被监护人有、赌博等恶习,监护人外出务工,没有委托监护,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包括威胁、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收养是指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并在这一过程中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制度中的被收养人多数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民法典》围绕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收养有利被收养人原
《儿童权利公约》第21轨定,“凡承认和(或)允许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意味着收养制度要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在收养制度的具体规定中要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颁布,1998年修正,以下简称+收养法》)没有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2条规定了“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①。因此,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没有完全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第1044条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
收养人原则”②。这是对1998年《收养法》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提升,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从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判断基准,为保护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增加规定收养人的收养限制条件,规定了收养评估
《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而《民法典》将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由4个扩展为5个,增加规定:“!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特别强调收养人必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把有虐待、殴打、遗弃家庭成员或性侵等犯罪记录的人的收养资格排除在外,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收养人的犯罪侵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另外,+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了收养评估,即民政部门对要登记的收养关系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等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①《收养法》第2条觇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
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②《民法典》第1044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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