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注意什么
签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注意什么
现实⽣活中,公司提供的⼊职合同、软件公司提供⽅的合同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相信很多⼈可能都不会仔细阅读格式条款的详细内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格式条款合同是⽐较特殊的合同,并有很多注意事项,请阅读店铺⼩编为您整理的下⽂了解。
⼀、签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注意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所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了限制,在订⽴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款中“采取合理的⽅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效:
(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采⽤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免责的,该条款⽆效: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造成对⽅⼈⾝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合同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这⼀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合同的以下特征:
1、由⼀⽅当事⼈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当事⼈的意见。对此,应作扩⼤解释,即不限于⼀⽅当事⼈⾃⼰事先拟定,也包括⼀⽅采⽤第三⼈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业组织制定的合同⽰范⽂本,但⽰范⽂本本⾝并⾮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论是当然适⽤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意思作⽤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重复使⽤包括适⽤对象的⼴泛性和适⽤时间的持久性。⼀般⽽⾔,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次,⽽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多次。
3、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不与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编总结出上⽂关于格式条款的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签订格式合同,还是拟定格式合同,都应该对上述注意事项进⾏了解和把握,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签订者能更好
地维护⾃⼰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更多法律相关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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