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什么法律
保险是⼀种隐形的投资,也是⼀种防范风险的⼿段。但是,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纠纷维护⾃⼰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其适⽤的法律有⼀定的了解。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的法律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合同法》《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效⼒
保险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样,“⽣效”与“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是指合同当事⼈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双⽅已发⽣法律上的效⼒,要求当事⼈双⽅恪守合同,全⾯履⾏合同规定的义务。①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保险合同的成⽴与⽣效的关系有两种:⼀是合同⼀经成⽴即⽣效,双⽅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是合同成⽴后不⽴即⽣效,⽽是等到合同⽣效的附条件成⽴或附期限到达后才⽣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最⾸要的条件就是当事⼈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真实。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予以公布,⽤以限定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故当事⼈对保险合同所使⽤的语⾔⽂字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认识,或者依照社会观念,保险合同所使⽤的语⾔⽂字的含义不清楚或有⼆种以上的解释的情形下就发⽣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对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尤其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发⽣歧义⽽需要解释合同条款时,⼀般遵循和适⽤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所谓“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和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对保险合同所⽤⽂字或者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不利于保险⼈的解释。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的解释,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备制,极少反映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的意思,投保⼈在订⽴保险合同时,⼀般只能表⽰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拟就的条款。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术语⾮普通⼈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或者受益⼈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对被保险⼈或者受益⼈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的解释;作不利于保险⼈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有争议时,⼈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和受益⼈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对于被保险⼈和受益⼈的利益(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具有⼗分重⼤的意义。
对于当事⼈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先考虑适⽤合同解释的⼀般原则。合同解释的⼀般原则为意图解释,解释合同的⼀般⽅法主要有⽂义解释、上下⽂解释、补充解释等。适⽤合同解释的⼀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应当尊重当事⼈的意图表⽰、并尊重当事⼈选择使⽤的语⾔⽂字进⾏解释,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者缩⼩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我国现⾏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解释的⼀般原则和⽅法,⽽《保险法》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发⽣保险合同争议或者条款有歧义时,到底该如何运⽤不利解释原则,成为在审判当中需要解决的⼀个问题。
保险合同的条款⽂义不清,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但不得同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即解释保险合同应当探究当事⼈的真实意思。不利解释原则仅能适⽤于保险合同有歧义⽽致使当事⼈的意图不明确的场合。若保险单的⽤语明确、清晰且没有歧义,说明当事⼈的意图明确,没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余地,不能作不利于保险⼈的语义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更不能被⽤于曲解保险合同的⽤语。同样,若保险合同有⽂义不清的条款,但经当事⼈的解释⽽被排除了,也没有适⽤不利解释原则的余地;再者,若当事⼈的意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证实,也不能适⽤不利解释原则以排除当事⼈的明⽰意图。除上述以外,若保险合同的⽤语经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没有歧义的,说明合同条款的⽤语不存在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的原则不能适⽤;但是,若对于保险合同的⽤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意图以及由此产⽣的效果,存在相互冲突的结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语存在歧义,应当适⽤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种⼿段或者途径,它本⾝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般原则,更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法;⽽且,不利解释原则,也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般原则或者⽅法的运⽤,以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的解释。因此,在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的解释;但是,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以合同解释的⼀般原则和基本⽅法为基础,并只能运⽤于保险合同所⽤⽂字语义不清或者有多种含义(统称为歧义)的情形下。因此,当保险合同的语⾔⽂字语义清晰、当事⼈订⽴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以及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已有规定时,尽管当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也不能运⽤不利解释原则。③不利解释原则的适⽤,不是孤⽴的,它应当考虑保险合同成⽴时当事⼈所使⽤的合同语⾔环境、意图、⾏为等因素,并同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全⾯的整体评价。这就是说,不利解释原则,与其他解释合同的原则和⽅法是⼀个有机的结合体,它们共同担负着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的使命。正确适⽤不利解释原则,⽬的在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争议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以维护投保⼈(被保险⼈)和保险⼈双⽅的利益。总之,保险合同的条款发⽣歧义或者争议,运⽤不
利解释应当以合同解释的基本⽅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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