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容摘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且其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由于港澳台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那么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间将是四个独立的法域。中国因此也由一个单一法制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多元法制国家。其中,伴随着近年来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往来日益增多,各种涉港澳台法律关系也会接踵而至。因此,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制体系的一个因素,这对以后台湾的进一步统一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本文对何为区际法律冲突以及当今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如何更好的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一国两制 区际法律冲突 法域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
“区际法律冲突是法律冲突的一种,是指在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区际,是针对法律区
域而言的,并非是针对行政区域而言的。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那么,何为法域?我们说法域,又称法区或法律区域,是指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具有自己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的区域。就中国具体而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的冲突: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法规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二是中国内地统一适用的法律与港澳台各自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当然,本文所讨论的区际法律冲突仅指后者。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一国两制”
在中国历史上,台湾、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后来,香港、澳门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台湾则被国民党政府占领。于是,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而且,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历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澳门和台湾与中国内地在各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的改变。若强求在中国统一制度下,要求香港、澳门和台湾改变现行制度,这势必损害港澳台同胞的切身利益,也损害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同胞的,更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顺利完成。于是,“一国两制”的构思应运而
生。按照这一方针,中国内地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综上所述,在“一国两制”这种体制下,中国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区际法律冲突。这是因为:首先,四个区域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并且都有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一个国家内有四个独立相异的法域。那么,在区域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方面将会产生诸多问题。其次,各个法域的民事主体在其他法域享有与内法域民事主体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大陆、香港和澳门民商事主体在对方区域内的民事地位是受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的。在台湾与中国逐渐解冻后,我国通过立法,在婚姻、收养、债权以及物权等方面承认台湾居民在大陆方面的某些民商事法律地位,台湾方面也通过立法承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最后,各个法域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对方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要成功的对纳入中国体制的外族地区实行统治,就不得不对这些地区的法律或习性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予以承认。”所以,“一国两制”的提出,使中国变为由多种不同性质、形式与内容的法律组成的复合法域国家,这也正是“一国两制”核心精神的体现。
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区际法律冲突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原因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在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
第一,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特殊的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法律冲突。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得产物,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和两个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不仅超过大陆个地方的自治,同时也超过其他国家的州或成员国。这种自治在立法、司法以及终审方面是具有极大的独立性的。但在行政方面讲,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仍属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这种法律方面的自治只是国家根据目前的情况给予其一定时期的特殊待遇。
第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同属于资本主义度,它们之间产生的是同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而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之间,它们分属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两者产生的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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