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2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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