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审查会签暂行规定
合同法律审查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有效监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高合同签订质量,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应经法律审计部审查会签的各类合同、文件。
3定义
本规定是指公司各类合同在签订前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送交法律审计部审查并会签,作为合同签署必经程序的一种制度。
4职责(黑体三号)
4.1主责部门
公司合同法律审查会签工作的主责部门是法律审计部。
5制度内容
5.1合同承办部门工作内容
5.1.1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合同草案在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及标的等因素情况下,附《合同审查意见单》送法律审计部审查。
5.1.2《合同审查意见单》应包括:合同名称、承办部门、承办人、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内容、审查人、负责人、审查时间、是否建议授权签约人签署合同等。
5.1.3法律审计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提供。
5.2 法律审计部
5.2.1法律审计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准确;
(三)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四)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审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2.2合同审查完毕后,审查人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审查意见。
5.2.3法律审计部在合同审查中应做到:合同审查及时,审查意见正确。合同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5.2.4法律审计部自收到送审合同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含本数)审查完毕。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法律审计部应向承办部门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5.2.5法律审计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查意见书中予以明确
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修改之后重新提交审查,审查期限应重新计算。
合同审查
5.2.6审查中遇到重大、特殊、疑难合同事项,法律审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论证或聘请外方机构和人员协助完成合同审查。
5.3应经但未经审批的合同的处理原则
按相关规定应经但未经法律审计部审查的合同,公司办公室不予盖章,需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项目,公司财务部不予支付。
6附则
6.1本规定由法律审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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