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要点及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要点及常见纠纷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义与特征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要点
 1.设计人资格
 2.规划前置
 3.设计内容
 4.设计人的施工配合服务义务
 5.设计人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异议程序
 7.结算条款
 8.解除条款
 9.违约责任
 10.合同备案或鉴证要求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纠纷及裁判要点
(一)合同效力
合同审查 1.设计方缺乏相应资质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2.项目未取得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3.应当招标而为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4.私自另行委托设计单位,构成根本违约,设计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且发包人使用射界成果的,应支付部分设计费。
 5.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二)设计费支付
(三)设计成果交付
 1.交付时间
 2.交付与接收人员
 3.是否已经交付
(四)损失赔偿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
 2.未取得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未果审批,进行设计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3.设计文件的质量缺陷或未一次通过审查并不一定构成设计人的根本违约。
0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义与特征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0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要点
1.设计人资格
  建筑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后三类资质的企业,可以分别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相应专业或本专项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因此,在合同审查时应核实设计人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避免因设计人缺乏相应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
2.规划前置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以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因此,在审查合同时,还应核实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项目未取得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而导致合同无效。
3.设计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来讲,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建议在审查设计合同时对设计的流程及审查程序进行详细的约定,明确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点、设计文件接收人与设计文件的审批义务等。
【拓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设计内容包括:
(1)方案设计文件,在项目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制作的,以完成方案报批为目的,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之一,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具体而言,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等,各类详细建筑图与结构图,如楼梯详图、房间用料做法明细表、结构加强层结构平面图、结构加强层梁平法配筋图等。
4.设计人的施工配合服务义务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包括设计文件制作和施工配合服务两个阶段。因此在合同审查中,除了注意设计文件制作的流程与审批之外,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人在施工配合服务阶段的义务。
5.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000年,建设部颁发《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文]的要求,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异议程序
  在诉讼或仲裁时,发包人往往会以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或未通过审查进行抗辩,却对于设计文件的质量问题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造成法院基于发包人使用设计人成果的行为,认定其实际认可了设计文件成果,而应承担支付设计费用的责任。因此,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异议程序,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计文件中的问题提出意见,以便设计人进行修改,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
7.结算条款
  设计费用支付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费用支付主体及数额方面。因此,建议根据设计合同的设计流程及审查程序确定支付设计费节点,对费用支付的主体及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约定按照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阶段付费,同时在设计人已交付全部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在总设计费中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现场服务费用,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在审查结算条款时还应注意合同金额估算价是否达到100万元以上,如果设计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示客户该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且要求客户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材料。
8.解除条款
  合同解除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再履行,但是,结算条款可以参照适用。设计成果具有特殊性,不能返还,解除设计合同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按照履行情况支付设计费用。建议可以在设计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情形、价款支付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发生争议。
9.违约责任
  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15)》中规定,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建议在合同中设置特殊条款,明确在因设计人的原因终止设计合同时,委托人返还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文件,同时设计人放弃要求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的权利。
  另外,还建议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因设计文件导致的设计缺陷,设计人赔偿损失的范围
10.合同备案或鉴证要求
  根据2000年,建设部颁发《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文]的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或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纠纷及裁判要点
  因建筑设计工作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合同效力、设计费支付、设计成果交付以及损失赔偿等纠纷。
(一)合同效力
1.设计方缺乏相应资质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就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践中,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名义出报规划、报建或报审图,而实际上图纸均由无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人设计。此类合同也是无效的。
  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如经典案例(2009)民二终字第99号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临安通达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临安顺达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就认可了浙江高院关于“交通设计公司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02年11月已取得甲级
资质,故应认定交通设计公司和中交设计院具有承担本案讼争一级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资格和能力。”的认定。
2.项目未取得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根据《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对建设活动的规划要求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发展要求。
  因此,一般来说,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设计人受委托承担的是以申请核发规划条件为目的的前期规划设计方案,因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利用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申领,则在该阶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影响设计合同的效力。
3.应当招标而为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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