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合同审查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合同规范化管理,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资金往来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指以公司名义与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司内各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五条 实行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无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务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及时相互沟通,确保相关方掌握的信息准确,理解到位。
第七条 公司严禁先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八条 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已颁布合同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的,公司在签署相应合同时应以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为准,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填写、调整、完善。
第九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双方有约定标准文本的,应使用约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条 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不存在上述规范或指导文本的,由经办合同业务部门在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基础上,参照类似合同文本起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主管、各部门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程序为:经办部门起草,经律师纪检其他关联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依次审核,经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二次修订,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用印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必须按照市场行为,形成书面(合同)约定。
严禁未订立合同即实际履行而后补办签订手续的行为,但突发事故、设备抢修、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须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应急办理,并在一周之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背景和风险分析,并对签约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的审查。
第十五条 重要合同的谈判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不能现场参加谈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谈判情况传递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供合同经办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电传、信函、图表等书面资料。在谈判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方,避免因缔约过失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经办部门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拟定合同示范文本,经流程审批后,作为公司对外签约该业务的推荐文本。
第十八条 所有合同须填写《合同审批表》(附件1),并按规定履行内部会签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未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合同内容的,印章管理部门不得盖章。未经相应审批流程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合同,财务管理部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合同签署及履行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已审核审批的合同,公司对外签署时统一加盖公司公章。印章除应在合同最后一页签章处加盖外,还必须加盖骑缝章,并在合同审批表页面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合同应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机构为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署后,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并要求协议方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由经办部门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对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经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在对方尚未履行前,经办部门应拒绝合同对方履行义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在合同对方未履行其义务前,如有相应证据证明合同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时,经办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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