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2019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以下简称邮储信用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邮储信用卡为面对个人所发行的信用卡,按照持卡人清偿责任的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发卡行、申请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在处理邮储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等。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或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或溢缴款。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内预借现金资金或溢缴款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单日”指发卡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交易入账日”指发卡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到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交易金额分期限偿还的一种交易方式。持卡人须在发卡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选择,并按期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经发卡行核准后,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且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开通邮政网上银行“电子现金交易”指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交易。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邮储信用卡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持卡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七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大陆居民,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信息向发卡行申领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已领取邮储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章程中合称“持卡人”)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附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行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须承担
主卡、附属卡(含移动设备卡,下同)项下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发卡行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意发卡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征信机构及数据机构查证其所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发卡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并核给相应信用额度。无论申请是否批准,发卡行保留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均不再返还申请人。发卡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对申请未通过的客户资料,按发卡行行内程序定期销毁。
第十一条  如申请附属卡,同一账户下的任一卡片(包括主卡和附属卡)进行交易使得账户的可用额度减少后,该账户关联的其他卡片的可用额度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邮储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一致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使
第十三条  邮储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恐怖融资、套取现金、生产经营性透支、投资性透支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发卡行、收单行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发卡行批准的额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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