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抵押贷款意义和依据。为深化农村改革,有效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满足我市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内涵和范围。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农业设施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结构立架等作物栽培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库房、晒场等附属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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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内涵。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且经过县(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登记机构、贷款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并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宿迁市内办理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自然人或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宿迁市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工作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优惠、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指导与督促工作,推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农业设施流转、变现等提供服务。
人民银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创新相应金融产品,规范发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优先给予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将银行机构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纳入县区和金融机构年度金融工作考核,扩大农业设施抵押贷款—2—
业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设施农业用地在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备案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物的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农业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了土地的承包权或经营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四)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符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要求。农业设施用地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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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
(五)设施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价值,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5年。
(六)下列情形不予登记颁证: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第八条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登记,登记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房贷利率优惠(二)农业设施地址;
(三)农业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使用年限;
(四)农业设施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等;
(五)农业设施平面图;
(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七)有效期限;
(八)变更登记情况;
(九)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
(一)申请。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平面图、照片资料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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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设施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通过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现场查验(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负责审核申请农业设施用地在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情况。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所在村组和农业农村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所有权登记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制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五)登记备案。将核准的农业设施权属信息在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第十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使用期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使用期限应当小于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失效情况。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农业设施灭失的、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农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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