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
作者:费昂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7
        要: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通过是国家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然而其内在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主要受限于归责条件的模糊与政治因素的不确定。本文以该《草案》文本为依据,分析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构成中存在的争议。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
        一、国家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国家不法行为
        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会议提出国家责任是如果由于国家机关未能履行国际义务,在其领土内造成对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这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一国领土内的外国人,即当侨民在其境内受到损害,可拒绝当地司法救济,直接寻求国际法手段,采取外交干预。这种对国家责任的传统解释显失公平,曾一度
被西方强国滥用。尽管会议未能达成共识,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在保护西方国家的殖民活动,甚至干涉他国内政。
        国家责任理论的重要转折点在196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持续对其缺陷进行研讨,并于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责任条款》还未生效,但是作为该领域极有分量的条约,确实具备研究价值。
        国际不法行为作为引起一国国家责任的原因之一,是20世纪70年代最早关于国家责任产生的研究结论。此后,国家责任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展,包括了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甚至国际道德责任。由此可见,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并处于发展中。《国家责任条款》解释了由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归责问题和法律后果,属于国家责任制度中发展较早的一部分。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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